- [文件名称]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发改规发〔2022〕2号
- [成文日期] 2022-12-28
- [发布日期] 2022-12-29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晋发改规发〔202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西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定价目录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本定价目录中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其中跨县和市属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项目授权县人民政府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的规定管理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项目,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