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文旅规〔2023〕2号
- [成文日期] 2023-08-08
- [发布日期] 2023-08-08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文旅规〔2023〕2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2〕72号)精神,推动我省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振兴工艺美术行业工作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旨在充分发挥工艺美术大师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振兴传统工艺、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行业社会组织实施、地方推荐、专家评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传承创新的原则;坚持行业引领导向、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组织成立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工艺美术协会等,全面负责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的领导工作,协调解决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选工作中重大事项。具体评选工作委托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开展。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由产业发展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办理评选相关事宜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审核专家库专家资格,指导专家组评选工作,审核专家组评选结果。不参与专家组具体评选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组,由纪检部门牵头成立,吸收相关行业组织负责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专家库和专家组
第八条 设立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从中产生评选专家。专家库的专家应涵盖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家库专家由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对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高级职称;
3.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资深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评选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成员为奇数(7人以上),按工艺美术类别分类组成专家组;
2.专家组的专家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资深专家并原则上按4:2:1比例组成;
3.评选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4.评选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参评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选工作有利益关系者,应主动说明,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专家组采取召集人制度。
第四章 申报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 工艺美术类别包括:雕塑工艺、漆器工艺、抽纱刺绣工艺、编织工艺、地毯挂毯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珠宝首饰工艺、花画工艺、民族民间工艺和其它工艺,共11大类。
第十三条 申报者应是上述工艺美术类别范围内直接从事设计及制作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无不良信誉记录;
2.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3.连续15年(含15年,硕士、博士全日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从业年限)以上专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并制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非山西省户籍申报者目前应在山西省辖区内从事相关工作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工资、居住等证明;
4.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传统文化艺术修养,创作特色鲜明,艺术成就为业内所公认,在省内享有声誉;
5.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发掘、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通过以师带徒、创建工作室、创办工美企业,在技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学术成果转化、安置就业、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四条 专业从事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连续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同时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可以申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资料;
2.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
3.创作作品有版权争议;
4.有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评选流程
第十六条 申报。申报者须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各市文化旅游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通过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提出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审查。受委托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推荐的申报者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参评者名单。
第十九条 报送作品。组织参评者将每人3件(套)参评作品(大型作品可提供局部作品和反映作品全貌的图片或视频资料)报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专家评选。评选专家分组对参评者的作品、相关资料及实操进行审核评选,评选结果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议。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审议并提出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定。根据公示结果,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定获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颁证。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授予获选人员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选全过程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六条 监督组受理举报电话、信函,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答复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选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评选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评选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选专家不得泄密;不得给申报者许诺、为之游说;不得行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和评选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由领导小组撤销其评选工作职务或评选专家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申报者不得有行贿、送礼、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核实有违法违规情形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市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工作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各级在初评、推荐工作中不得收取申报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获得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品行堕落,社会影响较大的;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核实,撤销其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因获得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资质复审制度,组织单位每两年对全省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大师复审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复审不合格者予以警告,连续两个复审周期不合格者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复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部门审核后,撤销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严重丧失艺德、弄虚作假者;
(三)连续3年以上或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四)拒绝参加复审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本办法自2023年8月8日公布,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晋文旅发〔2019〕110号)作废。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