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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 [文件文号] 晋教〔2023〕3号
  • [成文日期] 2023-09-13
  • [发布日期] 2023-09-1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工作的意见(试行)


晋教〔2023〕3号


各市教育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更多优秀教师扎根乡村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为加快推进基层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评审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基层中小学教师,是指在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区)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公务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资格设置

设立专属基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职称任职资格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在基层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需达到基层任职年限。取得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取得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并在基层学校受聘达到任职年限要求,可按照评审条件申报中小学正高级职称。

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校聘任有效。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教师交流到非基层学校,不得按照基层职称聘任,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待遇,可按照本人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聘任并享受待遇。

四、评审机构

将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指导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市的评审条件。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规划评聘数量和结构比例,做好职称评审、聘用、证书发放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界定范围。设区的市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基层学校范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基层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完善基层学校清单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基层学校清单目录。

(二)严格评审管理。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合作,组织实施好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本地区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握行业特点,做好标准条件的制定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注重在基层教育一线的教师实绩和长期贡献,加强教学能力考察,对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课堂教学能力评价;基层中小学要对申报人员加强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业绩贡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把扎根教学一线、贡献突出的基层优秀教师推荐出来参加评审。要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在弘扬高尚师德、潜心教书育人、引领教学改革、推动科研创新等方面贡献突出,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优秀)表彰奖励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定期抽查巡查制度,重点对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评审标准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整改。

(四)完善聘后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办法,要求聘任后必须在基层工作一定年限;基层中小学要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对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完善能上能下用人机制。

深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部署,当年完成本年度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度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总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山西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备中小学教师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学科不限)。

(四)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按照规定参加中小学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六)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二、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各市统一组织的考试(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其中聘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工作任务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授课听课数量。从教以来,中学教师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教学工作任务;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

(三)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示范引领方面

具有所教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课题结题1项以上。

2.在本行业学术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形成独到风格,须撰写并提交3篇2000字以上的高水平经验总结或教学反思或教学案例。

4.主编、参编经国家教材委员会或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纳入《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体育运动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山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科书或地方课程教材,本人主持撰写一个章节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

5.开设县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需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6.教学水平较高,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7.教学成绩显著,获得县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8.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两次(需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9.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10.师德师风高尚,个人先进事迹得到市级以上综合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各市组织的考试(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授课听课数量。

(三)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示范引领方面

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与完成过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撰写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2.在基层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且获得长期从教奖励、荣誉证书,或在教书育人工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在岗一线教师。

3.开设乡镇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三等奖以上奖励(需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5.师德师风高尚,个人先进事迹得到县级以上综合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四、附则解释

(一)本指导条件是基层学校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好中选优。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条件,各地市条件不得低于全省条件;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推荐条件,学校推荐条件不得低于全省、全市条件。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评审通过后发放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证书中评审通过任职资格一栏对应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或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

(三)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基层中小学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基层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的业绩,均可作为有效业绩。

(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可由参与课外活动、参与班级活动等育人工作的工作量替代担任班主任年限(提供相关材料及学校证明)。

2.幼儿园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附件: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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