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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金监管三〔2022〕2号
  • [成文日期] 2022-06-30
  • [发布日期] 2022-06-30
  • [状态] 有效

晋金监管三〔2022〕2号

  

各市金融办,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的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文件规定,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监互金〔2020〕15号)、《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监互金〔2021〕1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晋金监互金〔2021〕15号),结合本省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四条  委托人是指除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外的,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委托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委托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一年分类评级达到A类且获得评级后至申报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前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开展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和人员、委托人范围和资质及准入条件,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申请材料:

1.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附件1);

2. 股东会关于同意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风控措施、手续费收费标准、委托贷款业务合同草案等;

4.上一年度期初至申请日最近一期期末的经营报告;5.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原件及初审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批准其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以书面方式确定借款人,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借款人。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向委托人充分说明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提示委托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委托人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并签署《xx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风险揭示声明书》(附件2)。获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委托贷款风险揭示声明书》,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的审查和测算。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用途、投向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在任一时点上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委托贷款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担保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在银行单独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小额贷款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以转账方式划转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借款人费用。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的,应及时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资金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资产负债表内不核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九)以办理委托贷款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小额贷款公司存量授信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自身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台账,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已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照《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监互金〔2021〕13号)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及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制度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所属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汇总表》(附件3)。未及时、准确上报委托贷款统计数据的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晋金监互金〔2021〕15号)第八条第五款予以扣分。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未达到A类的,取消委托贷款业务经营资格,存量委托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继续报送《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汇总表》直至其存量委托贷款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据《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监互金〔2021〕13号)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xx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范本)

2.xx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风险揭示声明书(范本)

3.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汇总表


附件: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金监管三〔2022〕2号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金监管三〔2022〕2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