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工作指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金监管一〔2023〕10号
- [成文日期] 2023-07-24
- [发布日期] 2023-07-24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工作指引》的通知
晋金监管一〔2023〕10号
各市金融办:
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我局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工作指引
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对象
本工作指引适用对象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已取得山西省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合法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依法获得批准的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载《经营许可证》遗失作废声明
申请单位应在属地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本省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经营许可证》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遗失的《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含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发证机关、颁发日期、许可证编号及许可证流水号)、遗失情况、作废声明等。
(二)申请单位准备申请材料
遗失补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书模版(见附件2)提供相应材料并填写、装订。申请材料请提供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序号的顺序整理,标明页码、编制目录(应体现具体文件的名称及对应页码)、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三)申请单位向所在县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照前述要求准备全套申请材料后向县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县级监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充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
市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申请单位向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市级监管部门最终确定是否补办。
省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申请单位向省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省级监管部门最终确定是否补办。
(四)县级监管部门审查工作
1.县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工作指引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2.县级监管部门将全套申请材料连同确定的审查意见报送市级监管部门。
3.市级监管部门最终确定是否补办《经营许可证》。
(五)市级监管部门审查工作
1.市级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及县级监管部门正式审查意见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需作出补正或解释的,向县级监管部门发出告知书,由县级监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提交补充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监管部门。
2.市级监管部门认为确有需要的,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申请单位存在违规使用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严重违规情形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退回申请资料。申请单位经整改后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情形的,可重新经县级监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监管部门。
3.市级监管部门经上述审查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给予换发新证的决定;经审查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换发新证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六)换发新证
市级监管部门作出给予换发新证的决定后,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予以补办新证。
三、其他事项
本指引自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关于××融资担保公司遗失补办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意见的报告(模板)(市级监管部门)
2.关于××融资担保公司遗失补办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意见的报告(模板)(县级监管部门)
3.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