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标准》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能源电力发〔2023〕288号
  • [成文日期] 2023-11-30
  • [发布日期] 2023-11-30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

评价标准》的通知


晋能源电力发〔2023〕288号


各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电能服务产业协会,各相关售电公司: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售电公司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售电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工作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现代化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强化服务引导,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推进情况,制定本评价标准。根据本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具体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工作,规范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引导售电公司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注重服务水准,进一步促进电力市场平稳运行。

二、评价范围

纳入山西省售电公司准入目录,且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对于纳入售电公司准入目录且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任何交易业务或交易期限小于三个月的售电公司不予评价。

三、评价指标

山西省电能服务产业协会会同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对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出具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评价结果。

四、评价等级

参照国际通行“四等十级制”,简化评级等级,执行“四等六级制”。具体分为:AAA、AA、A、B、C、D,各等级与评价得分排名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所示:

五、评价周期

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年度评价周期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六、评价流程

备注:评审专家签署承诺书,保证不在任何参评售电公司任职且无业务往来

七、评价数据来源及采集方式

评价数据来源为四部分:

1.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全省售电公司售电业务服务能力情况及连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情况;

2.售电公司提供的企业资质、体系认证、服务能力证明材料、增值服务合同、人员情况、规章制度等;

3.用户对售电公司综合服务效果问卷调研反馈表;

4.评审专家对上传资料不全面、不符合要求、存在问题较多的售电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的核查意见。

售电公司在评价期内通过登陆PC端或移动终端的APP上传评价所需资料,系统根据评价指标自动计算生成相关数据指标。

八、评价结果公示公布及应用

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结果将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山西省电能服务产业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通过电话、书面、邮件或其他形式反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署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山西电能服务产业协会形成正式评价结果,将服务能力评价结果报送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通过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和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山西省电能服务产业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面向社会公布。对于评价结果为AAA的售电公司由山西省电能服务产业协会颁发服务能力评价等级证书。

评价结果作为用户挑选售电公司的自主筛选项在山西售电零售商城中进行应用,并作为我省保底售电公司的遴选条件之一。具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附则

本评价标准由省级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晋能源电力发〔2023〕288号 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标准》的通知(印发稿).pdf

晋能源电力发〔2023〕288号 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综合服务能力评价标准》的通知(印刷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