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指导意见
- [文件文号] 晋文物发〔202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1-05
- [发布日期] 2024-01-05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民政厅
关于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指导意见
晋文物发〔2024〕1号
各市文物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丰富公共文化供给,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非国有博物馆的备案以及指导等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监督本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相关活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国有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我省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方文化特色、行业特性,以及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坚持正确办馆方向,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严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非国有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非国有博物馆设立
1.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适宜的办馆场所,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库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安防和消防设施;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400平方米,不低于建筑面积的40%,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原则上不少于300件(套),藏品应确保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科学准确。
(3)具备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2.申请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应提交下列材料:
(1)馆址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请示文件、业务主管单位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2)设立备案所需材料3份,逐份装订成册,包括: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博物馆章程草案,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陈列展览方案。
3.非国有博物馆备案办理程序。
(1)申请。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在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取得《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2)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凭上述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设立备案所需材料,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出具博物馆备案文件或不予备案通知,并抄送出具证明文件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
(3)登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备案文件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等非国有博物馆登记申请材料上加盖印章。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凭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成立登记的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完成后,依法办理印章刻制、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申请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非国有博物馆变更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馆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章程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变更,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非国有博物馆终止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应当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办理注销前,应在业务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运行管理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具备部分博物馆功能的类博物馆纳入行业指导范畴,采用分级孵化模式,培育成熟后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和相应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办理登记。期满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解散或者依法予以取缔。
(二)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年度建立和公布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将非国有博物馆运行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三)非国有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非国有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公众及博物馆自身工作人员的安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等信息应予公告,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公告;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与休闲时间相适应,法定节假日与学校寒暑假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无特殊原因,全年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开放过程中,如遇重大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关闭馆舍的,须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闭馆。
(四)非国有博物馆应按照文物行业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需认定为文物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申请馆藏文物定级的,应逐级上报,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按程序确定其级别。经过认定的文物藏品,应依法建立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经备案的藏品属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非国有博物馆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将藏品逐件登入财务固定资产账。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
(五)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监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依管理权限,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内容向举办地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须报举办地宣传部审核。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应当明示;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非国有博物馆可结合自身情况实施免费开放。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确需终止时,不得擅自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藏品注销处置方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藏品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信用档案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在藏品征集、陈列展览、观众接待、安全防范、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与有关部门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开。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共享情况作为博物馆等级评定、运行评估、绩效考核、资金扶持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四、引导与扶持
(一)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做好藏品研究阐释工作,确保展览内容科学准确。支持非国有博物馆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网上展示,提高藏品展示利用水平。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申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山西省博物馆精品陈列展览”等展览推介项目。
(二)鼓励各地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场馆、布局结构调整后的闲置厂区厂房等空间,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加强与学校、社区、城市公共空间合作,开展研学活动和个性化定制服务,打造品牌项目。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申报优秀文博社教案例及博物馆研学基地。
(三)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运用适用性新技术,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体验新场景。引导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研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与相关行业跨界融合,服务城乡文化建设,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四)加强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馆际交流,通过联展、巡展、借展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充实提升陈列展览,共同策划社会教育活动。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在陈列展览、学术研究、刊物出版、藏品管理、社会教育、安全防护等业务活动方面给予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鼓励博物馆行业组织积极推进非国有博物馆间的沟通协调和资源整合,通过培训、外出考察等方式,提高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专业性。
(五)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推动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帮助非国有博物馆降低运营成本。
(六)非国有博物馆评定为国家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获得各级行政部门表彰或项目推介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督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