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文物函〔2024〕5号
- [成文日期] 2024-02-05
- [发布日期] 2024-02-06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文物函〔2024〕5号
各市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
《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山西省文物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文明守望工程”,持续打造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巨手擎”品牌项目,科学评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山西省文物局文物认领认养工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是指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合理利用等方式,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对所认领认养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享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行为。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方式主要有,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展示利用等。
第三条 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管理,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认领认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建立健全奖励和退出机制,确保认领认养后的文物得到科学保护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管理实行“市县自评”和“省级终评”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对象为2017年“文明守望工程”启动实施以来全省社会力量与文物主管部门或产权人签订认领认养协议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五条 省文物局统筹协调全省文物建筑认领认养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评估细则,组建省级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自评工作报告,开展实地检查抽查,作出评估结论等。
第六条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文物建筑认领认养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开展评估管理工作和整改落实工作,并编制形成本地区评估工作报告。
第七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文物建筑认领认养评估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须由专家学者、管理和技术等人员组成。认领认养文物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思想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
1.是否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省文物局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方案并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了明确;
2.是否按照本地贯彻落实方案制定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措施;
3.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文物认领认养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或专题研究,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4.是否根据年度认领认养任务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二)组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5.是否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服务平台,并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社会力量认领认养的项目进行过发布、更新,以增强认领认养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6.是否及时与有意向的社会力量进行过积极沟通,就认领认养的具体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以提高认领认养的成功率;
7.是否对认领认养协议签署进行了认真把关,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内容明确;
8.是否组织开展过认领认养业务培训,以提高认领认养主体的保护意识、管理能力和修缮技能;
9.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是否按相关要求加强对认领认养文物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认领认养后的工作成效
10.是否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认领认养协议,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保护修缮和展示利用;
11.是否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认领认养文物的利用办理了相关程序;
12.是否制定出台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注入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
13.是否按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积极履行保护修缮、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义务;
14.是否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认领认养文物实施了“保护性破坏”“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未批改造迁移拆除”等行为。
第四章 评估形式
第九条 文物建筑认领认养评估分年度自评、定期评估、重点评估三种形式。
(一)年度自评。各市文物局自2024年开始,应组织所辖县、区文物局每年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对文物认领认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实事求是梳理经验、查找问题,形成客观真实的年度自评估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自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市两级文物主管部门。
(二)定期评估。省文物局自2024年开始,每五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市认领认养项目开展全覆盖调研评估,全面了解制度政策落实、保护利用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2024年重点对2017年“文明守望工程”启动以来的所有文物建筑认领认养项目进行评估。
(三)重点评估。对认领认养后升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省文物局将会同相关市文物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估。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条 评估工作开展前,省文物局将制定具体的评估细则,对评估内容进行细化赋分,再根据得分情况对每个项目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定级管理。
评定为“优秀”的项目,表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符合相关要求,可以继续按协议执行;评定为“良好”的项目,表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基本符合相关要求,对评估指出的问题立行立改后即可继续按协议执行;评定为“合格”的项目,表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存在一定瑕疵,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按协议执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表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存在诸多突出问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认领认养文物建筑后,如发生以下情形的按“不合格”等级对待:
(一)不按照认领认养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的;
(二)违反文物认领认养负面清单的;
(三)违反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认领认养期间因认领认养人的过错或过失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
(五)不服从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省文物局将出具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十三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案例、好做法,省文物局将采取调研、专家评价、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评估,情况属实的将予以肯定并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对认领认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省文物局将作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适时进行通报表彰,市文物局同时还享受在年度文物专项工作考核时予以加分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评估中发现不能胜任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出现重大纰漏的要予以劝退,并取消认领认养资格,明确五年内不得认领认养文物。情况严重的,由省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相关县、区文物局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相关市文物局应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省文物局。
第六章 评估监督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评估管理实施“阳光评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评估信息公开,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