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文物发〔2024〕9号
  • [成文日期] 2024-08-21
  • [发布日期] 2024-08-21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晋文物发〔2024〕9号


机关各处室: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山西省文物局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全省文物工作实际,对《山西省文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修订如下。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文物局依法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实施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省文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确保覆盖全面、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第四条  省文物局依托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部门、本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抽查”的原则,由省文物局文物资源处(行政审批处)牵头、各相关处室依法依规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省文物局文物资源处(行政审批处)、随机抽查事项所属处室和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共同制定、修订和完善。

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文物行业市场领域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省文物局在职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会同随机抽查事项所属处室进行检录、调整、公布。未进入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第八条  省文物局有关处室应当指导和监督市、县文物部门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工作,确保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和内容一致,抽查对象信息准确、归属清晰、范围全面,随机抽查职责明确、权限清晰、依法规范。

第九条  省文物局有关处室要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抽查对象总体数量超过50家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抽查对象总体数量的2%,抽查对象总体数量不足50家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抽查对象总体数量的10%;抽查比例可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适应性调整。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省文物局有关处室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处室年度内的重点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事项,并会同文物资源处(行政审批处)根据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形成省文物局“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有关处室要严格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开展检查,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有关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既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又做到清单之内不打折。

第十二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前,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两人及以上组成抽查组。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抽查事项的,原则上应进行联合抽查,一次性完成。

第十三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省文物局有关处室应当于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抽查相关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四条  省文物局有关处室应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报送办公室和文物资源处(行政审批处),由文物资源处(行政审批处)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信用中国(山西)归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实施抽查的处室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省文物局有关处室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处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账户密码保管、使用和录入,并向办公室和文物资源处(行政审批处)报送本处室抽查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相关处室应在检查结束后将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文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范围等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抽查单位的正常秩序。对于在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机关纪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山西省文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适当方式进行。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和文物购销、拍卖经营单位等5个监管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现场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中,应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的抽查检查结果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一)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资质单位的证照信息与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证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复立项报告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

(四)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检查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痕迹,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资质单位的证照信息与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证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查证照信息和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

(三)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立项报告或超范围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

对照批复立项文件查看勘察设计文本的设计范围。

(四)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

对照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查看勘察设计文本。

三、检查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二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勘察设计的;

(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一)资质单位证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批复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三)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资质单位证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查证照信息和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

(二)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批复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查看批复文件及批复同意的设计文本。

(三)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

对照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查看施工行为。

三、检查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混乱的;或工程质量差,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

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一)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资质单位的证照信息与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证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按程序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检查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痕迹,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资质单位的证照信息与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证照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履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查证照信息和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

(三)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行为。

对照批复同意的设计文本及监理技术标准检查。

三、检查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二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

(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活动的,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对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一)资质单位是否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资质单位因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破产、停业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三)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或不按照批准修复方案从事修复活动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资质单位是否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检查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痕迹,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资质单位因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破产、停业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检查证照信息和资质证书信息是否相符。

(三) 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或不按照批准修复方案从事修复活动的行为。

对照批复立项文件查看修复方案文本的业务范围。检查资质单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程序及修复技术路线。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修复馆藏珍贵文物,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批准前,应出具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严格复制拓印审批,文物复制、拓印是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从事文物 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省文物局申请取得资质证书。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一)文物拍卖前是否申请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核

(二)所拍卖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信息以及成交价格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三)文物拍卖许可证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痕迹,是否存在转让、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拍卖前申请标的审核文件。

文物拍卖前是否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核。

(二)所拍卖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信息以及成交价格信息。

所拍文物信息和各类人员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三)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范围。

检查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痕迹,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和超出本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八条第二款: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五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联合开展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均应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组织开展实物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批复文件,并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参加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人员,不得在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第三条  文物拍卖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在文物拍卖公告发布前20个工作日,提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


附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和《山西省文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