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市监发〔2023〕297号
- [成文日期] 2023-12-19
- [发布日期] 2023-12-19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
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3〕297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分行:
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对《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晋市监标管〔2019〕162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
制度的实施办法
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是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鼓励性政策,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推动我省资源型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及《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加快我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推进实施,强化标准引领作用,促进全面质量提升,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坚持以推进资源型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基础,建立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促进质量提升和消费升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引导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标准,畅通企业标准信息共享渠道,利用信息公开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企业主体。依靠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标准,确立企业标准对市场的“硬承诺”和对质量的“硬约束”。发挥富于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在追求领跑者标准中创造更多优质供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和消费升级需求,引导企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发挥消费需求的引领带动作用,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氛围。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以标准优势巩固技术优势,不断提高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增加产品和服务竞争力,以标准领跑带动企业和产业领跑。
坚持规范引导。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鼓励广泛开展标准水平的比对和评估活动。完善评估机制,推动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引导更多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取得更大突破,企业公开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比例明显提升。在主要消费品、装备制造、新兴产业和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实现整体跃升,领跑者效应充分显现。
——在主要消费品领域,健康安全、绿色环保、产品功能、用户体验等指标水平大幅提升;
——在装备制造和新兴产业领域,重大装备安全、节能、环保、可靠性、效率、寿命等指标水平大幅提升;
——在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等服务领域,服务的舒适、安全、便捷、环保、用户体验等指标水平大幅提升;
——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明显增强,领跑者产品和服务市场占有率普遍提升,消费者质量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工作职责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民银行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组织实施,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宣传培育、指导和监督工作。省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负责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日常工作,称为工作机构。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平台型企业等第三方机构积极申请,成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评估机构。
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标准的核心指标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是以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标准为基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后确定的。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企业在全国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其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标准的水平程度,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企业标准核心指标水平的持续提升。
(三)推进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
1.鼓励山西优势产业集群相关的第三方标准化技术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积极申请,成为评估机构。
2.在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制度框架和评估机制下,推动我省优势产业集群相关企业参与“领跑者”评估。
3.在我省优势产业集群领域,统筹考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消费者关注程度、标准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效果以及企业产品和服务差别化程度,具备条件的,可参照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制,开展省级重点领域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
(四)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动态调整机制
评估机构明确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周期,定期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产品或服务未达到其公开标准水平的,以及通过弄虚作假入围的企业,评估机构应及时取消领跑者称号并予以公示。被取消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企业标准排行榜和领跑者评估。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人行山西省分行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工作,加强组织发动和宣传引导,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通过高水平标准引领,支撑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强化激励引导
省财政要结合财力情况,做好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支持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推广实施。在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山西省质量奖评选、品牌价值评价等工作中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企业标准“领跑者”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标准“领跑者”信贷支持。鼓励电商、大型卖场等平台型企业积极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
(三)强化创新监管
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管理,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与质量监督、执法打假、缺陷召回等现有监督制度的有效衔接。制定企业标准评价指南等标准和规范,强化企业标准保密工作,保障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在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学会)、检测认证机构等的监督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企业标准监管新格局。
(四)强化标准化服务
充分调动评估机构的积极性,为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理性消费的指引服务。鼓励专业标准化机构积极提供标准制定、标准验证、标准合规性评价等技术咨询服务。鼓励专业标准化机构积极开展企业标准化培训服务,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
(五)强化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知识。将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纳入质量月、科技周、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专业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