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粮储字〔2021〕22号
- [成文日期] 2021-02-01
- [发布日期] 2021-02-01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市分行及省分行营业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单位,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印发新修订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做到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良性循环,保证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国家粮油储备标准的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必须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实施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适时轮换、均衡有序、保质保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五条 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从事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会商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个年度轮换计划。并建立完善省级储备粮油统计账、保管总账、保管分仓账和《省级储备粮收支平衡报表》。
第七条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省局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完成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具体业务。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时组织销售轮出粮油、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油,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要严格使用省级储备粮账表卡,认真执行《山西省省级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操作规范》,建立和完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档案,按时上报轮换旬报、按月上报《省级储备粮收支平衡表》。轮换企业负责人对省级储备粮油账表卡,以及轮换数量、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原则,每年全省小麦按总量的20—25%,玉米按30—35%,食用油按50%的比例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依据省政府指令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存档期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时须将相关轮换购销合同或协议进行报备,在轮换出、入库前凭计划和备案合同办理省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同时报告农发行开户行。在轮换过程中实行轮换情况旬报制,以便有关部门掌握进度,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油在规定轮换年度内,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省级储备粮油轮出后不能按时轮入的,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轮换。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出仓号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轮换过程中确需调整轮入仓号的要按程序进行申请,经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方可调整。轮入新粮油不得与不同性质、品种、生产年度的粮油混存,不得超设计仓(罐)容和设计堆粮(装油)高度储存粮油。禁止将不具备安全储粮(油)条件的仓(罐)作为轮入仓(罐)。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入库验收制,具体轮换验收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制定。
第三章 轮换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及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省级储备粮油,必须及时提报轮换申请;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申请。参考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油入库计算。
(一)小麦4年;玉米3年;稻谷3年;豆类2年。
(二)食用植物油均为2年。
(三)地下库粮食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稻谷5年、小麦7年、玉米4年、大豆3年。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入的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含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当年新粮未上市前可轮入上一年度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后必须轮入当年生产的新粮。轮入的食用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符合国标三级质量标准的豆油。
第十八条 轮换入库过程中的粮油质量检验,由轮换企业负责,不得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小麦和玉米均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下同)超标的粮油,作为省级储备粮油入库。轮换入库后的粮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工作由轮换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扦样检测,出具《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轮换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一般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帐,轮出粮油销售处理,轮换企业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轮换企业应从各项节余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油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按现行补贴标准实行包干,轮换架空期(4个月)内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储备粮油不得享受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对报经省政府批准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发生价差亏损(含费用)的账务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轮换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核算,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和贷款。
第二十三条 粮油轮出必须坚持“收款出粮,钱货两清”,严禁赊销。企业轮出销售粮油,销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账户,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开户行)应按照农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保证资金供应,支持企业轮换。
第二十四条 在储备粮油轮换期间,对于采取“先购后销”方式发放轮换贷款支持的,须落实贷款利息来源。
第六章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按照职责,依法对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省局直属单位要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省级储备粮油出现储存事故,损失由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省局直属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轮换企业承但全部责任,省级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省级储备粮油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换、“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及仓号,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山西省粮食局、山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印发的《山西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晋粮储基联字〔2005〕28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