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产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粮产字〔2020〕234号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产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局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产业项目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粮食产业项目效果效益进行合理绩效评价,省局起草了《粮食产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产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产业项目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粮食产业项目支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加强对产业项目的管理,评价的资金范围主要是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结果为依据,真实反映项目支出的实际情况,客观评价项目支出的目标、任务和效果;
(二)权责一致。坚持谁组织谁负责,项目组织单位既要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又要承担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自我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三)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支出的规模和性质分类制定评价办法,开展不同方式的评价;
(四)注重实绩。绩效评价针对项目支出及其绩效进行,重在考评项目建设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粮食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粮食产业的方针、政策;
(三)项目申请书、项目评审报告、项目立项相关资料及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目标与内容
第五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粮食产业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确定应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粮食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出目标。即项目建设实现的直接目标或近期目标,如优质粮油产品增加量、优质粮食种植面积增加量、销售收入增加量、带动农民增收量等。产出目标一般以定量指标表述;
(二)成果目标。即项目建设实现的效益目标或长期目标,项目建成后对改善生产加工、提升产品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所发挥的影响或效果等。成果目标一般以定性指标表述;
(三)满意目标。即项目的受益对象对项目实施成效的评价,满意目标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可以用定性指标表述,也可以用定量指标表述。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真实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为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每一年度都应进行绩效评价,并在项目建设期满后实施总体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绩效评价由项目组织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项目监督单位(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企业、合作社)共同承担,各负其责。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总体绩效目标和指标框架;
(二)审定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对全省项目实施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对项目监督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自评价情况做出再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二)根据项目组织单位要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修订汇总后报项目组织单位审定;
(三)审核汇总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
(四)对本区域的项目绩效情况开展整体评价;
(五)撰写并提交项目的绩效评价总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组织单位指标框架,粮油企业、合作社提出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把关,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项目监督单位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粮油企业、合作社负责具体实施;
(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粮油企业、合作社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
(四)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粮油企业、合作社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粮油企业、合作社完成项目自评报告,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把关,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至项目监督单位。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自评价、项目监督单位综合评价、项目组织单位整体评价。
(一)项目实施单位自评价。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工作组开展评价;
(二)项目监督单位综合评价。项目监督单位对实施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严格把关,作出综合评价;
(三)项目组织单位整体评价。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监督单位提交的综合评价进行全方位考量,作出整体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取以下两种评价方式:自行评价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
(一)自行评价。单位自行成立评价组,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项目管理、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前,项目组织单位部署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明确绩效评价的指标设置、指标框架、时间安排、工作进度、工作要求等。项目监督单位按照要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修订汇总后报项目组织单位;
(二)实施单位提交自评报告阶段。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评价,于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项目监督单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三)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项目监督单位汇总审核实施单位自评报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项目绩效评价综合报告,于项目完工后2个月内报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
(四)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评价表》(详见附件);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六)评价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