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农规发〔2024〕3号
  • [成文日期] 2024-10-30
  • [发布日期] 2024-10-30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农规发〔2024〕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是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积极开展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强化农业农村部等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的抽查成果在我省的运用。

三是突出“有升有降”。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且资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有量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是提高监管水平。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各环节监督管理。

五是突出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的治理力度。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结合我省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内选取15大类32个小类65个品目作为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根据全国补贴范围变化及省内需求情况进行年度调整。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铆接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创新产品

农机创新产品分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各市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积极申报,争取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设备给予支持。

除上述补贴范围机具外,市、县(市、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不超过35%。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

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开展补贴机具分档和补贴额测算工作,具体补贴额度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另文公布)。

年度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相关调查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配套资金安排情况,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余缺调剂等工作,原则上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市、县的预算规模。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市、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市、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

各市、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地方累加补贴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联合向上逐级报备,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累加补贴的市县,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管理、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强化“省级组织协调,市级监管督促,县级具体实施”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落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建立“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压实领导责任和分管责任,机具核验、系统管理应专人专岗定期轮换,违规行为处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严格鉴定,强化支撑。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要按要求组织开展鉴定任务,充分运用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加强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在本辖域内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要商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提醒或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县(市、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按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审核发布机制,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或细则、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近三年县域内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附件4)、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违规查处结果及省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购机者隐私信息。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晋农机发〔2019〕1号)等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或细则,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同时,按年度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补贴范围增减调整和农机创新产品补贴试点建议;按要求提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建议。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操作程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建议格式和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详见附件1-4。

附件:

1.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操作程序

2.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建议格式

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或细则、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

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

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

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晋农机装发〔2019〕1号)中《山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表),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九、组织抽查

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2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个大类32个小类6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单粒(精密)播种机

2.1.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2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旋耕播种机

2.2.2铺膜(带)播种机

2.3栽植机械

2.3.1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脱粒机

5.1.2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玉米收获机

5.1.4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割草(压扁)机

8.1.2搂草机

8.1.3打(压)捆机

8.1.4青(黄)饲料收获机

8.2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饲料混合机

8.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饲养设备

9.1.1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投饲机械

11.1.1投(饲)饵机

11.2水质调控设备

11.2.1增氧机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粮食清选机

12.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碾米机

12.1.4粮食色选机

12.1.5磨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果蔬干燥机

13.1.2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5.1.1平地机

15.2清理机械

15.2.1捡(清)石机


附件3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建议格式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

申报材料包括:1.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具体说明拟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品目是否属于高端、复式、智能以及我省特色农业或丘陵山区生产急需的农机具(列举数据说明);二是对于拟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档次,应说明相关档次主流产品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使用情况;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备案表(见附表1)。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

申报材料包括:1.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具体说明拟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或直接剔除补贴范围的品目是否属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产品(列举数据说明);二是对于拟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档次,应说明相关档次主流产品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使用情况;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备案表(见附表2)。


附件: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