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财税〔2024〕9号
- [成文日期] 2024-11-28
- [发布日期] 2024-11-29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4〕9号
各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至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