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教〔2024〕3号
- [成文日期] 2024-12-12
- [发布日期] 2024-12-20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教〔2024〕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教育厅牵头制定了《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山西省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省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课程教材由国家组织编写、审核,其中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六条 在省教材工作组统筹指导下,全省中小学教材实行省、市、县、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山西省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在国家划定的省级职权范围内,统筹和指导全省中小学教材规划、建设、审核和选用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学教材工作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的统筹管理、选用使用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监管。
第十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
第三章 地方课程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省中小学教材委员会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地方课程纲要及教材建设规划。地方课程纲要及教材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印发。
第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要依据地方教材建设规划、立足山西特色人才培养需要、利用山西特有资源编写修订。编写修订应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要求,突出地方特色,确保教材质量。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编写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条件,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向社会公示、协调和保障教材编写修订工作、对所编修教材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四条 编写人员应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编写。
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须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及本细则关于编写人员的规定。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编写质量负总责。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特殊情况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编写团队由本主题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优秀教师等组成,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参加编写,各类编写人员应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第十五条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地方课程教材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课程标准、地方课程纲要发生变化时,以及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的,应及时修订。修订工作参照编写工作的要求。未按要求修订的,不得送审或使用。
第十六条 编写单位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以外聘专家为主,对完成编写修订的教材自查把关。
第十七条 省中小学教材委员会按照省教材工作组的要求和实际教育教学需要,确定教材审核的受理时间和要求,发布审核公告,集中受理教材送审。
第十八条 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中小学教材委员会根据教材主题组织审核组。审核人员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须符合《办法》中第十一条(一)(二)(三)、第十二条(一)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和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纲要,对送审教材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具体审核工作按《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须报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流程包括“初审-试用-复审”。
初审环节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组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做出“通过”“重新送审”或“不予通过”的结论。
初审通过的教材须进行试教试用,并组织一线优秀教师审读。编写单位应根据试用审读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对完善后的教材进行复审。重点审核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复审程序和形式同初审。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教材,由省教育厅履行行政审定程序后列入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未按要求送审及未通过审核的教材,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正式出版时,应在封面冠以“经山西省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年审定通过”字样,并将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规范编辑、审稿、校对。教材实施“绿色印刷”,定价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五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四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发布教材目录,领导和监督选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原则上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探索推进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自行开展教材选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方面代表组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1/2,并来自不同学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选用教材:
(一)启动选用时,制定并发布选用方案。
(二)学科组研读、比较全国和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材,提出初选意见。
(三)选用委员会对初选意见进行讨论,集体研究确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
(五)选用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材使用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评价教材使用情况并通报结果。
教材选用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面向市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的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三条 教材使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国家要求更换教材的,省教育厅指导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应确保课前到书,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 中央部署、教育部统一安排落实的教材或读本,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地方课程教材原则上不跨省使用。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七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用好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四十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涉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四十四条 教材选用单位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省教育厅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材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由省教育厅取消其本次教材在该行政区域的选用,并在全省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数字教材、教参等可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内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突出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加强价值引导,提升文化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专业课程教材体现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特点,体现产教融合发展,体现山西产业发展需要,为我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支撑。
第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涉及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以及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推动多方合作开发教材,更好对接山西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省教材工作组统筹指导下,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研究制定我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市、县和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成立山西省职业院校教材委员会,指导全省职业院校教材规划、建设、编写、审核和选用工作,开展教材建设理论研究,并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八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负责审定区域内所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 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要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部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十条 教材实行国家、省两级规划制度。在严格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牵头规划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体现山西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优势特色专业课程教材。
第十一条 省级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三晋优秀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制定省级教材建设规划。在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等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省级规划教材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教材种类、编写要求等,并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及时补充调整。规划完成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依据国家和省级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教育教学、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十五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教材由具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要建立教材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机制和质量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符合《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领域职业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鼓励职业院校教师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写,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吸纳其他省市教学专家、教研人员、行业专家、双师型教师、能工巧匠参与省级规划教材编写。
第十九条 教材编写要全面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使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更加系统全面、生动具体。
第二十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或进行较大幅度修订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进行修订,及时跟进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对教学内容提出的新要求。建立教材学制周期修订制度,职业院校教材不超过3年修订一次。除国家统编教材修订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外,其他教材修订由编写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开发中高职一体化、理实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教材以及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探索开展“岗课赛证”融通教材建设,结合订单培养、学徒制、1+X证书制度等,将岗位技能要求、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有关内容有机融入教材。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省级规划教材由省职业院校教材委员会负责审核,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须经省级宣传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政治把关。
非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对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和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第二十六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照《办法》第三条、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二十七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通过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审核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建立山西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和省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供职业院校选用。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三十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发行。发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宏观统筹、指导、监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区域内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职业院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各职业院校要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教材选用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教育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优势特色专业课程教材原则上从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省属职业院校每学期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经各市教育局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教材备案工作。备案内容应明确教材名称、出版社、国际标准图书编号、适用专业及年级、定价、用量以及教材类型等。省教育厅每学年将我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职业院校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公开确定教材供应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职业院校指定教材供应商。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八条 落实教材奖励制度,支持我省高水平职业院校、教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和省级规划教材的编写修订任务。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课教材和我省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九条 对接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完善山西省职业教育教材服务网络,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第四十条 支持有关单位成立职业教育教材研究机构,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厅建立教材选用、使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各市、各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每学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自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各职业院校教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管理、审核、选用等纳入我省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评价、教学质量评价、省级“双高”建设、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考核指标体系。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域内职业院校教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教材的选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核查注册学籍人数与教材数量,确保满足开课需求。
第四十三条 教育、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四条 建立教材退出机制。对未按规定时间修订的教材、跟踪调查后发现评价过低的教材、内容与产业发展不适宜的教材、出版和发行服务质量不高的教材,经省职业院校教材委员会审核后退出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
第四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新课标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全省”“山西省”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完善教材管理机构,优化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辅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现行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相关制度,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省教育厅、各高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科学规划教材建设,坚持质量优先,突出山西特色,提升教材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时代性、创新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省教材工作组统筹指导下,全省高校教材实行省教育厅、高校分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负责全省高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检查监督。厅高等教育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分别负责全省高校本科、研究生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成立山西省普通高校教材委员会,在国家划定的省级职权范围内,统筹和指导全省高校教材建设工作,研究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和管理机制,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推广使用,协调解决教材工作重大问题。
第七条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高校落实国家、省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成立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评价、检查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形成由学校教材管理部门牵头、党政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的机制。
第八条 设立山西省课程教材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领域高校教材建设的研究、咨询、培训和问题教材研判等工作,积极推进高校教材的编写出版、联合开发等工作,提升全省高校教材建设水平。各级各类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全省高校教材建设,加强山西精品教材的推广与外译工作,提升山西优秀教材影响力。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全省高校教材实行省、校两级规划制度。省、校教材规划应有效衔接,各有侧重,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
第十条 省教育厅依据全国高等教育教材统筹规划,结合山西高校办学实际,组织制定全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全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体现山西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紧缺急需和薄弱领域的教材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学科、特色鲜明的山西省优秀教材库。
第十一条 高校应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山西高质量发展需求,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要求,聚焦山西重点产业转型、新兴产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凸显全省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优势,原创价值高,具有鲜明的山西特色。
第十三条 高校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高校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要全面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使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更加系统全面、生动具体。
第十六条 高校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高校教材原则上按学制周期定期修订,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内容进入教材。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教材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酌情缩短修订周期。
第十七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吸收相关领域学科专家、教学名师、课程专家、教研人员等参加教材编写工作。积极借鉴优秀教材编写经验,集中开展重点教材选题研究和重要教材编写联合攻关,注重语言表达和呈现方式创新,满足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实践教学等需要。高校要深化政产学研合作,重点围绕专业课教材,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等联合编写模式,积极开发融合数字化、网络化、交互性等现代信息技术特性的新形态教材。
第十八条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加强与出版机构协作,积极参与优质教材选题遴选,牵头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教材的原创性和区域特色,打造精品教材。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九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教育厅审核本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高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高校党委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题审查,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内容进行审查把关。
第二十条 高校教材审核应对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要求和本细则第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
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教材涉及的选文篇目(插图)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插图)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对教材中涉及意识形态内容的,应邀请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党史和历史学专家参与审核。
审核人员须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中专家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采用个人审读与集体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审议,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三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高校要成立教材选用机构或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院(系)和专家学者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严禁选用。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内容规范。教材中概念的阐释、原理的论证、公式的推导、定理定义的叙述、数据的引用、现象的描述应当准确规范。教材内容系统反映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及其发展趋势,详略得当,主次分明。
(五)科学审慎。科学审慎引进外文原版教材,严把外文原版教材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使用关。选用国(境)外教材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坚持“按需选用、凡选必审、为我所用”,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引进并被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广泛采用版本,确保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治要求。
(六)衔接一致。高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
(七)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专家成员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纳入本校教材选用目录。
第二十七条 强化“马工程”重点教材选用管理。各高校要把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统一纳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课程教学计划,凡是开设与“马工程”重点教材相应课程的哲学社会科学专业,都必须把“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积极支持高校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教材建设工作,统筹推进适应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专业优势明显、地域区域特色突出及紧缺急需、薄弱领域的教材建设。高校要加大经费投入,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等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相关人才计划(工程)和认定省级教学名师等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高校应将教师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对牵头获得国家教材建设奖的,以适当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省内高校教材建设工作开展检查监督,将教材管理、审核、选用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高校应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及专门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全省”“山西省”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本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以及数字教材等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山西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