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修改或删除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决定
- [文件文号] 晋综改规发〔2025〕2号
- [成文日期] 2025-09-01
- [发布日期] 2025-09-01
- [状态] 有效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修改或删除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决定
晋综改规发〔2025〕2号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部署要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决定对5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或删除,条款所涉兑现清单等附件同步予以调整。(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或删除部分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人才发展办法》
1.删去第四条。
2.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按照双方正式合同约定给予中介费奖励,每引进一人最高奖励20万元。”
3.第六条“D、F类人才140㎡内免费入住3年”修改为“D类人才140㎡内免费入住3年”。“同一企业或单位可申请免费使用人才公寓F类人才累计不超过5套、H类人才累计不超过3套”修改为“同一企业或单位可申请免费使用人才公寓H类人才累计不超过3套”。
4.第十条“D、F类不超过2600元/月”修改为“D类不超过2600元/月”。
5.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办法》
1.删去第五条第(二)项“(二)对首次达规入统后连续两年在规且逐年工业产值均达到规上工业入库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达规入统后连续3年在规且逐年工业产值均达到规上工业入库标准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对从外省迁入山西综改示范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
3.删去第九条。
4.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山西综改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
1.删去第十六条。
2.删去第十七条。
3.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山西综改示范区新兴产业培育办法》
1.删去第五条中“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或高管,具体使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2.删去第六条中“本项奖励资金总额的10%以内可用于企业管理团队或高管奖励。具体使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五、《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将“(二)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发挥有效投资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投资项目,经评审,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分档奖励。
1.产能扩大、产线升级等领域,对设备购置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的投资项目,最高支持3000万元。(责任单位:创新发展部)
2.产业链集聚、关键环节招引等领域,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投资项目,分阶段最高支持5000万元。(责任单位:创新发展部、投资促进中心)”。
修改为“(二)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发挥有效投资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作用,对产能扩大、产线升级、产业链关键环节等领域,新增设备购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经评审,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分档奖励,最高支持3000万元。(责任单位:创新发展部、投资促进中心)”。
(二)将“(七)鼓励产业园区高质量运营。鼓励企业建设运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园等园区,对新获得省级称号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创新发展部、现代服务业招商服务中心)
对于实际运营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工业类园区5万平米以上)、入住率不低于30%、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园区,综合其运营面积、招商引资、企业培育、服务能力等运营绩效,经评审,对园区运营机构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创新发展部、现代服务业招商服务中心、各园区)”。
修改为“(七)鼓励产业园区高质量运营。鼓励企业建设运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数字经济园区、中小企业园等园区,对新获得省级称号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创新发展部、现代服务业招商服务中心)
对于实际运营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工业类园区5万平米以上)、入住率不低于30%、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园区,综合其运营面积、企业培育、服务能力等运营绩效,经评审,对园区运营机构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创新发展部、现代服务业招商服务中心、各园区)”。
(三)删去“(十七)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中“加快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对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引进外资企业的,经评审,按照企业的综合效益、实际利用外资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给予年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国际合作项目招商服务中心)”。
(四)删去“(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中“对连续两年进出口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外贸企业,经评审,给予分档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