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司发〔2025〕65号
- [成文日期] 2025-12-16
- [发布日期] 2025-12-16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
核查办法的通知
晋司发〔2025〕65号
各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现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向本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诉讼或非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其他核查等多种方式核查确认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
(一)个人诚信承诺。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自愿如实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熟悉并完整理解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二)信息共享查询。利用山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等平台商请有关单位开通数据查询接口,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实施在线核查。
(三)其他核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规定,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条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附件1)。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时,应当由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协商确定采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一)个人诚信承诺程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附件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明确告知虚假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严格审查申请人说明承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无阅读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宣读相关内容并记录在卷,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形式记录。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
(二)信息共享查询程序。申请人应当填写《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附件3)。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后,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山西省法律援助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查询接口进行救助对象类别查询。通过数据查询接口不能或无法查询的,法律援助机构持协查函(附件4)向同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线下信息比对,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及时书面反馈比对结果。
(三)其他核查程序。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通过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信息共享无法查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用书面核查、实地核查、电话核查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核实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通过以上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及其家庭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只能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依据,不得用于其他途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受理或者给予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事项进行抽查。对申请人填写、说明的情况有疑义的,或者有线索反映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无法获得确切信息或者确实难以核实,但根据已知的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知的,可以采信申请人承诺。
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在执行相关隐私保护和信息公示规定的前提下,将申请人的姓名、申请援助事项、承诺内容、给予法律援助等信息,在服务大厅或者网站上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认定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一)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
(三)受援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3.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协查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