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
调查官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知产发〔2022〕22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山西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质效,省局制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保护活动,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参加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机关的行政保护案件的相关活动,所述行政保护包括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执法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关活动。
第三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山西省行政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建立和维护技术调查官库。
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逐级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山西省技术调查官库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也可以提请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
第二章 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退出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 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严谨的科学技术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5年以上相关技术领域生产、研发或专利撰写、维权确权、预警分析等工作经验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 3年以上专利审查工作经验的专利审查员、专利预审员;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可优先考虑。
(三)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调查工作。
(五)无科研失信、无行贿受贿及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从省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中选聘,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定向邀请等方式,以兼职形式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
(一)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个人自荐。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三)定向邀请。行政裁决涉及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调查官难以满足需求时,可以临时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
上述人员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正式聘任为技术调查官。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库。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实,取消担任技术调查官资格,从技术调查官库中清退: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二)一年内连续无故拒绝或缺席行政裁决机关的指派达三次以上(含)的;
(三)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期间,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影响客观、公正履行技术调查职责的;
(五)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技术调查工作中所掌握信息的;
(六)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有关自行回避规定的;
(八)因身体健康问题、履职能力丧失等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或因其他原因提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省知识产权局认为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合担任的情形的,可以书面告知其原因并要求其退出。省知识产权局对取消担任技术调查官资格的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 技术调查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根据行政裁决机关的指派,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行政裁决机关、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被控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的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
第四章 技术调查官的指派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行政裁决机关提出的具体需求,指派一名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
处理技术事实包含多学科专业知识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以指派多名技术调查官、定向邀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申请从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承担技术调查工作。
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由行政裁决机关决定。
第五章 技术调查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经最终确认后,应当签署承诺书,确保技术调查意见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部门的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期满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的,可以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劳务报酬标准”和第三条“劳务报酬计费时间”的规定给予报酬。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出差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