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综示规发〔2023〕3号
  • [成文日期] 2023-08-25
  • [发布日期] 2023-08-25
  • [状态] 有效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企业

自主创新办法》的通知


晋综示规发〔2023〕3号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现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创新生态的战略部署,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山西综改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提升,对标先进地区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综改示范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新活动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各业务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复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五条 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做优做强。对新纳入山西综改示范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简称“达规入统”)予以如下奖励。

(一)首次达规入统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首次达规入统后连续两年在规且逐年工业产值均达到规上工业入库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达规入统后连续3年在规且逐年工业产值均达到规上工业入库标准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新开工(投产)达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第六条 对新纳入山西综改示范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打造高能级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

对从外省迁入山西综改示范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 

经复核获得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对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多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强化科技金融赋能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山西综改示范区。

(一)对在主板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新落户山西综改示范区的省内外上市企业或区内企业通过“借壳上市”,视同区内新上市企业给予奖励。

(二)区内企业到香港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000万元(含)人民币并将70%及以上募集资金投资山西综改示范区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区内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进入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第十条 支持建立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一)基础类创新平台: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获批建设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应用类创新平台: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同一企业同级同一类别的创新平台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四章 奖励自主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形成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2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500万元、2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新获得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上年度国拨经费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省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上年度省拨经费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第十三条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确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质量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质量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标准化工作。

(一)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序位列起草单位第一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

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序位列起草单位第二名或第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序位列起草单位第一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的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标准化奖励,同一个企业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六条 推动产学研一体化高效协同,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山西综改示范区主导产业,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形成重大科技成果。对新认定的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强化产业共性技术支撑能力。推动建设概念验证、中试放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中试基地,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支撑。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实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九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章 深化文化和科技融合

第二十条 对首次获得科学技术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文旅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加大型文化科技展会,对参加省级、国家级、国际文化科技展会的企业,给予单个展位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立项(备案),且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开展原创精品创作。对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的原创动漫作品,二维作品按每分钟2000元,三维作品按每分钟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首轮播出的原创动漫作品,二维作品按每分钟1000元,三维作品按每分钟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推出文化信贷、文化债券、文化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设立“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科技产业领域,为文化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引入文化科技领域关键、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在人才公寓、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重点领域提供服务保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文化科技人才提供相关教育培训服务,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各奖励事项均纳入“一网通办”系统,严格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关于财政资金扶持企业政策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情形均指发生在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0年出台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20〕151号)、《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20〕13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20〕137号)、《标准化奖励办法(试行)》(晋综示发〔2020〕172号)、《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晋综示发〔2020〕138号)《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21〕50号)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相应调整。


附件:普惠类兑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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