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粮规字〔2023〕14号
- [成文日期] 2023-03-01
- [发布日期] 2023-03-01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粮规字〔2023〕14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省局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现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局”)申报的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包括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及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通过省局申请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涉粮涉储项目,主要包括粮油仓储、物流、应急保障、加工、信息化和产业发展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以及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全省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申报和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按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省局直属单位竣工验收,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县部门和山西粮油集团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负责具体规划本地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具体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核实项目条件,审核提出安排意见,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组织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制定本地区(企业)项目监管计划,定期督导检查。按照权限组织或参与所辖项目验收,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承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全面责任。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履行报建手续,规范组织项目建设,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稽察、检查和督查,及时将指出的问题整改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自评价等工作,按程序报备验收结果。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七条 省局统筹规划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市县部门和山西粮油集团综合考虑本地区(企业)发展需求,谋划符合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并逐级建立项目库,实施项目储备制度,据实动态调整,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申报项目应从储备项目中筛选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资金原则上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时,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涉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其项目文件编制格式、内容和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市县部门和山西粮油集团按照权限组织筛选审核项目,严格把关项目申报,可以提前进行专家审核和实地考察。经初步审核项目由市级部门和山西粮油集团统一汇总报送省局。局直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局审核。
第四章 项目评估评审
第十条 针对资金渠道来源、管理方式不同或要求分类管理的项目,省局各职能处室应按权限组织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局建立项目专家评估评审制度。开展项目审核时,职能处室可以按需依申请从已建立的行业专家库抽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二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应依据我省行业发展规划、粮食流通宏观调控需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统筹研究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并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项目,由省局统一汇总报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局根据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分解下达项目安排和投资计划后,市级部门和山西粮油集团应按要求及时转发下达,并同步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检查方式、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各项开工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工程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管理要求,项目审核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逐级建立项目调度协调机制,市县部门和山西粮油集团应定期组织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并按时向省局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授权下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及时报省局备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有专项管理办法的,遵照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严格对照绩效目标,跟踪解决绩效评价反应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逐级制定专项监管计划,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发现问题的,及时通报整改。
第二十一条 省局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项目审核、投资监管、评价判断和综合分析等能力,动态采集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数据,规范项目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部门应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核、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的;
(三)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导致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失泄密等严重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有专项管理办法的,遵照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8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粮食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