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林规范发〔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03-07
  • [发布日期] 2023-03-07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林规范发〔2023〕1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林业和草原行政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检查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检查方式。

第三条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媒体反馈、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行动及转办交办以外,对林业和草原行业的所有行政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并且各类随机抽查均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双随机”抽查的执法监督。

(二)综合检查原则。应当统筹安排系统内各业务条线的检查事项,制定抽查计划或方案,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确保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监管对象负担。

(三)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实施检查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双随机”抽查及事后监管负总责。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结果公示负责。

(四)公开透明原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应当依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省林业和草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制定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职能制定,并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实施动态管理。

(二)建立省级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平台,建立省级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市场主体动态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立省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或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部入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法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及所属处室等基本信息及业务专长等情况,以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特定条件合理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岗位及资格变动等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四)制定省级“双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根据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部署,指导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六)指导市、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督促各地将具备执法人员资格、符合执法岗位条件的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六条 市、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参照省级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二)参照省级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参照省级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四)制定本级“双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本级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完成当地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部署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抽查工作指引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抽查方式、频次和比例

第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随机抽查工作,每个事项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有其他特殊规定比例的除外。对社会关注度高、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本年度已经抽查的企业,三年内不再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风险程度高、投诉举报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纳入定向抽查范畴,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比例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在部门内部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带队,并选调相应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配合完成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双随机”抽查时,下级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并选调相应技术人员配合完成检查。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可委托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方式检查,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检查对象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检查对象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录入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平台,并通过各级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问题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交由按辖区划分的单位或机构实施后续监管,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条 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督检查的督查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督检查纳入本部门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执法风险防控。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廉洁等行为,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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