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工信原材料规字〔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03-20
  • [发布日期] 2023-03-20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

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工信原材料规字〔2023〕1号


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工信局: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包括新建、迁建、扩建、技改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化解水泥行业过剩产能处置违规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16〕175号)中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四条 企业开展产能置换,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能耗指标、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诚实守信,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六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事项外,产能置换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确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三)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四)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规定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附件5),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

第八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应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开的本地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且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其中水泥熟料产能严控总量新增。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第十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 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第十二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1、附件2推算确定。

第十三条 产能置换比例。

(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2:1和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5:1和1: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

(二)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第十四条 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但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相同。

第十五条 产能置换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企业双方应当自愿、平等、诚信、真实地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开展产能指标交易,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原则。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布局规划等规定。

第十六条 置换方式。

(一)企业按照协议转让、拍卖、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第三章 置换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出让产能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三)跨省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让公告。

第四章 置换方案的确认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企业在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时,要和产能出让企业签订产能转让协议。

第十九条 已退出产能企业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出产能验收意见表等),未退出产能企业则须制定用于产能置换生产线(主体设备)的拆除方案,并对设备拆除时间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确认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附件3)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出让产能的须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附件4)。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市、区的,由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涉及跨市产能置换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产能出让公告;产能受让方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第二十二条 跨省产能置换。

(一)本省企业为产能出让方的,由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无异议后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出让公告申请。

(二)本省企业为产能受让方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无异议后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公告申请,附相应退出产能出让公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

跨省置换听证会应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发挥好政府、协会、专家、企业、公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产能出让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复核后,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主体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换指标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视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复生产,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六条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产能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跨省置换的根据方案实施进度分别由出让地、受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方案予以变更或撤销的,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转让。

对项目备案前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建设时间发生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对已备案的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备案部门组织召开专项论证,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第五章 产能置换的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新建项目方案的落实,督促组织查验并公布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产能指标所属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产能出让企业按承诺时间要求关停并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主体设备),并组织实地核查验收,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拆除确认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后将关停和拆除情况向社会公告。跨省置换的,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前函告产能指标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适时组织专家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后续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省经信委)之前发布的《关于印发〈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18〕89号)的有关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

1.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见网络版

2.平板玻璃熔窑产能换算表见网络版

3.XX公司日产XX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见网络版

4.XX公司日产XX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出让方案见网络版

5.XX公司日产XX吨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信息公告见网络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