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民发〔2022〕3号
  • [成文日期] 2022-01-28
  • [发布日期] 2022-12-16
  • [状态] 有效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山西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育标准

自2022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实行自然增长,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0.8倍确定,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确定,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于前一年度时,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不做调整。

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确定全省当年度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

二、经费保障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保障。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到位。

中央和省级下达补助资金将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统计人数为准,各地民政局要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退出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各地民政局要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并同步更新“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人员数量、养育标准等有关数据保持一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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