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法医类、 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司办〔2021〕51号
  • [成文日期] 2021-09-23
  • [发布日期] 2021-10-12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贯彻司法部《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晋司办〔2021〕51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规范专家评审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推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规定

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申请从事或变更增加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按照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如:法医病理鉴定)申请,但申请痕迹鉴定(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可按照司法鉴定分领域及项目申请(如申请痕迹鉴定,可按照分领域及项目申请手印鉴定、潜在手印鉴定等)。按司法鉴定分领域及项目申请的,申请分领域及项目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可单独申请。

二、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评审细则》规定对申请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实验室资质和仪器设备配置、人员构成等或者对申请人员学历、职称、资质及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从严把握。各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省司法厅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具体审核工作由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三、关于组织专家评审程序

省司法厅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将拟评审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及相关资料书面函送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由司法鉴定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机构的评审。行政审批管理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拟评审机构及其申请人员名单函送至司法鉴定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应当自接到行政审批管理处推送函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对申请人员的评审。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源,司法鉴定管理处将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分两批集中组织专家按司法鉴定专业领域进行评审。每个专业领域申请人员不足5人的,待达到5人后组织开展评审,一年内达不到5人的,也要组织一次评审。

(三)已登记的司法鉴定人申请转入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如执业范围扩大的,应当进行评审。

(四)《评审细则》发布实施前(2021年6月15日前)已进入行政审批评审环节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均按照《评审细则》组织进行评审。

四、关于专家评审执行标准

申请机构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有专业领域评审通过分数值均执行70分以上(含70分)标准。如申请机构未通过评审,其申请人员通过评审的(即拟从事的专业领域评审得分60分以上),一年内再次申请从事相同专业领域的,可免于评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制度(试行)><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登记考评制度(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