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司办〔2018〕105号
  • [成文日期] 2018-08-23
  • [发布日期] 2018-08-2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司办〔2018〕105号


各市司法局: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18年8月23日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变更名称或住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变更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新合伙人身份信息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第九条 申请更换(补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的,应当填写《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更换(补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损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或者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原件(市级以上);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身份信息表》。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遗失或者破损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补发或更换申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注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原件(市级以上);

(二)清算报告;

(三)《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申请表》;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本和副本);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身份信息表》。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申请注销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并进行清算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因办理公告、清算事宜支出的费用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承担。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辅助工作人员聘用情况发生变更后的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至5月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考核。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核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汇总后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省司法厅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记录纳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司法厅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