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司办〔2018〕107号
  • [成文日期] 2018-08-23
  • [发布日期] 2018-08-2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司办〔2018〕107号


各市司法局: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18年8月23日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制度,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是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规定程序。

参加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申请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应当接受监察、保密等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由山西省司法厅负责实施,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山西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有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七条 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山西省户籍或山西省常住人口居住证;

(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县(区)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公告为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根据基层实际需求适时组织。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以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公告为准,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者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山西省司法厅公布。

第五章 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山西省司法厅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合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A类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B类为学历专业条件放宽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申请执业核准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山西省司法厅宣布其考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司法厅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