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在全省消防安全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消发〔2023〕36号
  • [成文日期] 2023-11-01
  • [发布日期] 2023-11-02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在全省消防安全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


晋消发〔2023〕36号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优化消防安全领域容错纠错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广大经营主体创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省政府相关要求,总队决定在全省消防安全领域全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举措

(一)依法实施包容免罚。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轻微不罚”。消防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包容免罚的同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审慎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中注重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经营主体自主消除火灾隐患、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经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合格的经营主体,按照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有关办法纳入消防诚信典型名单,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降低检查频次、给予便利服务、优先评优评奖等激励措施,在实现“无事不扰”的同时,有效激励广大经营主体积极主动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二、清单化管理

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附件1、附件2,分别简称《清单1》《清单2》)。总队根据全省消防工作实际,依法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各支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清单依法规范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清重要意义。执法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认真总结前期试行工作经验,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保障作用,在规范提升消防监管力度的同时,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消防执法的温度,为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消防安全保障。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执法,不得以包容审慎监管为由,对规定内容和事项进行选择性检查。执法人员必须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检查、立案、调查、议案、告知、决定等环节要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执法制度,确保执法程序完整规范。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要素的认定标准应当基本一致,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三)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应当依法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提升安全意识和素养;对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消防安全承诺或者已实施“首违不罚”但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应当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或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强化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加强内部外部执法监督。总队相关处室、各支队要加大对包容审慎监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评力度,要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台等媒介公开总队、支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意见反馈渠道,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制度在监督中规范运行。

对非经营主体类型的行政相对人开展消防监督执法适用本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10月14日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试行消防安全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晋消发〔2022〕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3.消防安全承诺书

4.包容审慎监管实施程序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顺序器损坏不超过处,当场改正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正常,仅火灾探测器防尘罩未摘取,当场改正的;

3.自动灭火系统功能正常,遮挡喷头不超过两处,当场改正的;

4.挪用、损坏消火栓箱内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不超过处,或遮挡消火栓不超过处,且不影响消火栓系统功能,当场改正的;

5.挪用、损坏灭火器不超过两处,当场改正的;

6.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未影响人员通行,当场改正的;

7.占用消防车通道,未影响消防车通行,当场改正的;

8.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品不超过处,当场改正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9.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过处,当场改正的;

10.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处,当场改正的;

11.占用防火间距不超过1处,日内改正的;

12.埋压、圈占消火栓不超过处,日内改正的;

13.火灾探测器损坏、故障不超过处,且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日内改正的;

14.喷头损坏不超过处,且不影响自动灭火系统功能,日内改正的;

15.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显示压力、液位、流量的仪表等组件缺损、失效不超过两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日内改正的;

16.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故障不超过处,且不影响防排烟系统功能,日内改正的;

1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故障不超过处,且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引导,日内改正的;

18.人员密集场所中,除消防救援口、排烟窗外,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超过处,日内改正的;

19.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但是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0.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但实际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在经核查之日起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1.已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并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消防安全条件与原许可情形一致,仅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场所名称发生变更,在经检查之日起日内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22.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已按规定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但未进行公告,日内改正的;

23.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超过处,日内改正的;

24.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日内改正的;

25.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已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措施,但未进行公告,日内改正的;

26.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当场改正的;

27.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日内改正的;

2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日内改正的;

2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轻微不符(参照本清单有关条款界定),不超过处,日内改正的;

30.村居民过失引起自家户内无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且未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下列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1.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因问题或故障未保持完好有效,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已在消防监督检查前自行发现前述问题、故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改,同时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安全的。

32.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检测等确需停用,并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同时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本区域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安全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附件2

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一、下列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对公共安全尚不构成严重威胁的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局部堵塞的;

2.建筑消防设施部分损坏,但场所使用人已主动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安全的;

3.公众聚集场所局部采用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但是经提醒或劝导,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强制执行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备注:

1.本通知中,当场改正指在监督检查结束时改正完毕;日内改正指在监督检查结束后个自然日(含监督检查当日)内改正完毕。

2.消防违法行为数量,在按照检查规则对各类应检查内容、事项规范实施监督抽查的前提下,以被实际抽查区域内的情况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