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建质规字〔2023〕147号
  • [成文日期] 2023-07-27
  • [发布日期] 2023-07-27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检查

评价办法》的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3〕14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园林局(中心)、省综改区建设管理部,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检查工作,明确扬尘污染治理评价标准,提升工地扬尘治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城市扬尘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工程等房建市政工程的扬尘治理检查和治理成效评价工作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并开展督导检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住建局、城管局、园林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和同级政府任务分工对各自管辖的房建市政类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同级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联动、信息互通,随时跟进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点、走航车PM10监测指标,采取“双随机”、“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突查夜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第五条 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房建市政工程开复工、重污染天气等重要时段,项目进行土方开挖、管网、绿化等易扬尘工序开展检查。并结合环保部门数据指标对PM10超标的重点区域开展督导检查。

第六条 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扬尘治理措施进行检查。在具备以下控制项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开复工: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二)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扬尘治理费用;

(三)施工现场周边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安装车辆冲洗设备、扬尘监测系统,配备喷淋、雾炮等降尘设备;

(四)施工现场内部主要道路路面必须采取硬化或铺装钢板、橡胶垫等措施;

(五)在城市建成区内,必须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无法避免的,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控制项不具备的不得开复工。属地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整改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复工。

第七条 房建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必须对工程扬尘治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须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同时在场,项目扬尘治理责任人签字确认。

属地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本级监管的全部房建市政工程扬尘治理成效,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评价。

第八条 属地主管部门对房建市政工程扬尘治理成效的评价,主要对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围挡设置、场地硬化苫盖、车辆冲洗、物料堆放、场内车辆运输、重污染天气响应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评分表》(见附件)。评价过程中要同步对第六条所列控制项进行复查。

第九条 对于评分在90分以上的可减少监督检查频次;60分—80分的,督促全面整改到位,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防止扬尘污染问题反弹;评分低于60分的,依法停工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不满足控制项条件的,按照评分低于60分的情形处置。

第十条 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对半年内有两次以上评分低于60分的房建市政工程,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对问题项目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应在每轮次、周期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对工作责任落实较差的下级主管部门和扬尘治理较差的项目责任主体点名批评或约谈。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建立房建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工作通报提醒机制,对扬尘治理监管工作落实较差的下一级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属地党委、政府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及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房建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评分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