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广电发〔2023〕13号
  • [成文日期] 2023-09-11
  • [发布日期] 2023-09-11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广电发〔2023〕13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提高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科学化精准化管理水平,提升监管效能,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监管,是指山西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根据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节目制作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诚信经营的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并实施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电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辖区内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节目制作机构换领许可证时根据节目制作机构自评信用信息和广电行政部门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信用监管办法、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

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确定调整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一)AA级:信用分值100分以上(含100分)。

(二)A级:信用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不满100分。

(三)B级:信用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

(四)C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表示守法诚信一般。

(五)D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下(最低分为零分),表示守法诚信较差。

新申领许可证的节目制作机构初始赋分80分,自动判定为B级企业;被依法依规纳入广电行业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或被省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信用中国”上公布的,直接判定为D级。

第六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节目制作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和服务。

(一)对信用等级为AA级和A级的,实行信任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可免于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行政服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坚持正常检查频次,在双随机抽查中,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加强对其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广电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C级和D级节目制作机构,要及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督促和帮助其整改。

第七条 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等级作为其换发许可证,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先评优,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时进行诚信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守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加分制。

(一)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按以下标准加分:

1.国务院授予的加30分;

2.省部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20分;

3.厅局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10分;

4.县处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5分。

(二)年度内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单位)创作完成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1部,或体育、娱乐、综艺等影视节目(或网络视听节目)累计2小时,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短片)两部,得15分,每多完成1项加2分,加分不超过5分;对于创作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可加10分(以取得公映许可、发行许可或实际播出作为作品完成的判断标准);

(三)合作(联合出品)创作完成的,根据出品单位排序按6—10计分(第二出品单位10分、第三出品单位8分,第四出品单位6分);

(四)年度内创作生产影视作品获得省级(含)以上报刊、网站、电视台正面宣传、专家正面评价和文艺评论情况的加5分;

(五)年度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等情况的加5分。

注:守信加分不超过50分,同一荣誉不同荣誉级别的,按荣誉高级别加分。

第十条 失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一)约谈扣5分/次;

(二)警告扣10分/次;

(三)罚款扣1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两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

失信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节目制作机构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已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被吊销许可证的节目制作机构在重新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将受到如下限制:

(一)从吊销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无法再次向审批机关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从吊销许可证之日起3年后重新申办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重新获批节目制作经营资质时,其信用等级将被直接判定为c级。

第十二条 失信节目制作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节目制作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广电行政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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