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3部门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
  • [文件文号] 晋乡振发〔2021〕15号
  • [成文日期] 2021-07-01
  • [发布日期] 2021-07-01
  • [状态] 有效


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

晋乡振发〔2021〕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后续扶持工作,持续巩固拓展易地搬迁脱贫成果,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及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暨乡村振兴推进大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结合实施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中型安置点,按照分区分类、精准施策原则,深化“六环”联动,突出产业就业,强化社区管理,促进社会融入,保障合法权益,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

二、抓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实现稳定脱贫好

(一)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机制。把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易地搬迁群众作为防止规模性返贫的重点区域、特殊群体,对安置区易返贫人口实行常态化监测。通过农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信访舆情研判等方式,重点关注搬迁群众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状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统计、教育、卫健、住建、水利等部门配合)

(二)健全防止返贫精准帮扶机制。坚持精准施策,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农业农村、人社、民政等部门共同实施)

三、促进搬迁群众更充分更稳定就业,实现就业创业好

(三)强化搬迁群众就业信息动态管理。以县为单位,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防返贫动态监测信息系统,精准掌握安置区搬迁劳动力年龄结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就业状态等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管理,做到搬迁劳动力底数清、培训意向清、就业意愿清,为精准培训和就业帮扶提供支持。(人社、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

(四)外出务工输送一批。强化组织协调,深化拓展劳务对接,以省外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省份为重点,为搬迁劳动力提供岗位推介、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组织输出、权益维护等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精细化程度。发挥劳务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和职业介绍补贴、跨省务工交通补贴等扶持政策效应,提高劳务输出品牌化、市场化程度。各地可参照2020年抗疫时期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对外出务工搬迁群众给予6个月的稳岗补助。(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牵头负责)

(五)就地就近就业一批。分类分层安置就业。对因照顾家庭等原因无法离乡、无法外出的,鼓励和引导当地企业、帮扶车间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800人以上安置区配套建设产业园区,800人以下安置区配套建设车间工坊,并纳入“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至少50%的就业岗位要优先用于搬迁劳动力就业。(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牵头负责)

(六)公益岗位援助一批。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生态护林和光伏电站运维管理时,要统筹开发公益岗位,为搬迁群众特别是弱劳动力、半劳动力提供就业援助。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可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费用予以适当补助。扶贫项目资产形成的收益可用于搬迁群众在公益性岗位和公共服务岗位的就业补贴。(乡村振兴、人社等部门牵头负责)

(七)以工代赈安置一批。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积极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并受益,包括安置点水电路、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小型生活服务设施提升完善,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安置点周边便道桥梁涵隧、排水沟渠、河堤、护岸护坡等小型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带动搬迁脱贫群众就业帮扶和后续发展的产业基地或园区等配套的土地整治、水利灌溉和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等部门牵头负责)

(八)自主创业扶持一批。积极支持搬迁群众自主创业,通过在安置区周边建立集贸市场,盘活安置区配套商业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等资产,依托安置区配套创业园区等载体,引导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搬迁群众自主创业,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创业公共服务力度,强化信息发布、法律援助等服务。(人社、乡村振兴、银保监等部门牵头负责)

(九)技能培训提升一批。按照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市场用工需求,有序组织有培训意愿的搬迁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大订单式、定向式、项目制培训力度,做到应培尽培、愿培尽培,确保每一个搬迁脱贫劳动力至少参加一项劳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率、持证率、就业率、增收率。(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牵头负责)

四、推动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发展好

(十)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城镇大中型安置点提升、新建一批配套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鼓励和引导农村小微型安置点发展特色种养、农林畜产品加工等产业。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搬迁群众原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地等)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部门牵头负责)

(十一)扶持发展乡村旅游等新型业态。深度挖掘安置区周边自然山水、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等特色优势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安置区发展景观农业、观光体验、文化休闲、健康养生等新型业态,发展具有三晋特色的乡村旅游,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多渠道创业就业和增收。最大限度保留搬迁群众生态护林员身份,鼓励其加入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劳动获取劳务收益,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安置区申报国家森林康养基地试点。(文旅、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牵头负责)

(十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深化拓展“五进九销”举措,对接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和军营,通过“五进”对接承销、龙头企业带销、宣传推介展销、商场超市直销、电子商务营销、基地认领订销、旅游带动促销、帮扶单位助销、劳动就业推销,加大脱贫地区农特产品产销对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买产品,献爱心”,以消费帮扶促进搬迁群众增收。支持大型商贸旅游企业与安置点所在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打通安置点特色产品供销链条。鼓励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搬迁群众开办网上商店,通过线上线下结合,不断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负责实施)

五、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实现配套保障好

(十三)一体规划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结合新型城镇化战略,将城镇安置点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统筹推动安置点周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公共服务、产业平台配套等设施升级。加快推进易地搬迁人口市民化,提升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水平。充分利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改善安置区学校办学条件。综合搬迁安置点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和交通地理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配套医疗卫生机构,为搬迁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搬迁群众进城入镇后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住建、教育、卫健、医保、人社、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实施)

(十四)完善迁入地配套基础设施。支持城镇安置点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供气供暖等设施提档升级,加快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因地制宜提升路网等级,实现安置点与外界交通干线更加便捷的互联互通。将农村安置点水、电、路、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将安置点已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水利、交通、住建、自然资源、电力、网信等部门负责实施)

(十五)提升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大中型安置点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求,将小微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具体实施)

(十六)撬动金融资本解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融资难题。指导县级谋划、储备一批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省级牵头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推进基础设施完善升级。继续发挥扶贫再贷款精准“滴灌”作用,落实好扶贫再贷款展期政策,运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金融服务。落实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平均增速,且比例不低于50%的,执行低3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其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金融机构负责实施)

(十七)建立安置区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长效机制。要强化搬迁群众责任义务观念,引入市场机制,引导搬迁群众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方式,按时缴纳水、电、物业、取暖等费用,安置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不能全部免费或由政府包办。通过盘活安置点资产、募集社会资金、财政补贴、群众负担等方式,做好安置区配套设施设备和安置住房日常维修维护。(住建、民政等部门牵头负责)

六、强化社区治理促进社会融入,实现惠民服务

(十八)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用好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完善提升安置区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性文化场所、大众健身全民健康等公共服务功能。在大中型安置点设立政府服务场所,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实现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教育、卫健、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牵头负责)

(十九)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构建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居(村)委会和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社区组织体系,既要建强新的基层党组织,也要合理消化使用原有“两委”干部。集中安置的移民新村行政单位设置不宜过小,一般不少于800人,过小的可并入就近行政村。建档立卡搬迁人口100人以上的安置区,由县级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实行“一点一队、一队三人”,100人以下的安置区,由县级整体安排,统一管理。(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牵头负责)

(二十)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推进法治建设,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群众监督。统一划分安置社区(村)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发挥原村“两委”干部作用,将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定期入户走访,加强防返贫监测、群防群治、联防联治;强化搬迁群众感恩教育和公德意识,开展星级文明户、道德模范评选,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民政、乡村振兴、住建等部门牵头负责)

(二十一)优化社区服务格局。基层党组织整合资源为群众提供服务,做到应急管理、就业推进、志愿服务、信访调解、养老衔接、权益保障等“六个到位”。科学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突发事件;设立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报名、务工需求等点对点服务;建好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培育社会组织,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畅通信访、诉求表达渠道,加强自然资源权属、集体产权、赡养老人、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调解,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关爱老年特困群体,推动安置区医疗、康复、休闲深度融合,实现“医养结合”;完善“新市民”制度,确保在不迁户籍、不失权益情况下,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应急管理、人社、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负责实施)

七、保障群众权益推进生态宜居,实现人居环境好

(二十二)打造人居环境示范工程。加强安置区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安置区全面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工程。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美丽宜居安置区,培育文明示范搬迁户,促进搬迁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住上新居所、过上新生活。(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建等部门牵头负责)

(二十三)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搬迁后承包地和山林地的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耕地地力保护等各种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按现行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权益不变。宅基地复垦土地所有权、经批准保留的生产用房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指标优先保障后续扶持项目用地。全面完成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颁证。(农业农村、林草、人社、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牵头负责)

(二十四)推行生态友好型生产方式。安置点周边建设的产业园区、扶贫车间、旅游设施等应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注重延长特色种养产业链条,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支持安置点特色农产品申请绿色、有机、无公害、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实施)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做好工作责任体系衔接。党委政府负主责,健全各级易地搬迁后扶组织领导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队伍和工作总体稳定。乡村振兴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商务、金融等部门形成合力,推动政策、资金、项目等要素向搬迁安置区倾斜。

(二十六)做好配套支持政策衔接。系统梳理“十三五”期间中央、省级和各地支持易地搬迁后扶工作政策措施,着眼后续扶持目标任务,协调各部门细化落实产业就业、基层组织、驻村帮扶、社会支持、土地使用等各类后续扶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二十七)做好财政金融机制衔接。发挥财政资金主导作用,带动金融信贷、社会资本等共同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建设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统筹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完善,推动后续产业发展和群众就业创业。

(二十八)做好激励约束制度衔接。建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督导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将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六好达标”作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及时总结推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成效明显的典型给予宣传推介和表彰激励,营造良好氛围。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健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林草局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国开行山西省分行

农发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市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金融办、医保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农发行各市分行、扶贫开发公司。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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