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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医保发〔2021〕13号
  • [成文日期] 2021-08-03
  • [发布日期] 2021-08-0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形成药品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格局,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持续减轻,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一)公开公正。按程序组织药品挂网,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开公正。

(二)需求导向。对临床有需求的药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挂网范围,满足临床需求。

(三)质价相宜。严格药品生产经营质量,规范药品价格。

(四)促进诚信。落实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企业诚实守信。

二、采购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须在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挂网药品范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均可申请挂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暂不纳入此次挂网范围。

三、分类挂网及价格形成

(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以谈判产生的医保支付标准为挂网价格;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参照现行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下同)的原研药品(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下同)、创新药(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下同)、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下同),以不高于国谈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集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国家集采药品选择山西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不含国家集采药品中选药品挂网价)及上海梯度降价后的限价挂网。鼓励国家集采未选择山西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三)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省集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省集采药品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同时原则上不高于省集采药品最高中选药品价格的1.8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下同)挂网。

(四)短缺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对于临床必需,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挂网,并提供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由医疗机构参考企业提供的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自主采购。

(五)除国谈药品外,未进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且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同通用名同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且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同时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中成药、生物制剂暂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六)其它情形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

1.参加我省首次集中挂网申报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药品,纳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省采购平台不提供挂网价。由医疗机构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相关制度,参照挂网的同品种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相应的挂网价格,与供货企业自行议价采购,相关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纳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内的药品,相关企业可在我省首次集中挂网工作结束三个月后重新申报挂网,新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有同品种药品挂网价的最低价。

2.未参加我省首次集中挂网申报的药品,相关企业可在挂网工作结束六个月后申报挂网,新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有同品种药品挂网价的最低价。

3.对于临床或科研必需,但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相关采购审核流程后在省采购平台自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相关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四、公示和价格调整

(一)建立药品价格调整公示制度。除国谈药品、国家集采药品选择山西的中选药品、省集采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药品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

(二)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挂网申报及药品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对挂网药品及其价格适时动态调整。企业挂网药品在外省挂网价低于在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国谈药品、国家及省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挂网。

五、挂网药品的暂停及撤销

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挂网药品暂停及撤销的具体规定。

六、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逐步实行同一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支付标准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未进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原则上根据省采购平台挂网价确定支付标准并联动调整。医疗机构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实际价格结算;高于支付标准的,高出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医保、卫健、药监等相关部门成立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密切分工协作,确保工作落地实施;成立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

(二)诚实守信,确保供应。药品供货企业要如实准确提交挂网申报资料,并履行承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严禁商业贿赂、带金销售、提供处方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暂停生产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三)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目录药品、国谈药品及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采购使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同通用名、同适应症、同功能主治的价格适宜药品,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同时要及时向药企回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定期监测,评估效果。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及挂网药品配送供应、采购量异常、挂网药品价差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挂网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价格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规范药品购销使用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挂网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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