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的效率与规范化水平,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产权登记高效办、便捷办。

《通知》明确产权登记主体为国有金融企业,并建立分类办理机制,其中,国有金融企业总部产权登记全部事项、总部所属企业占有登记、涉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产权变动登记及注销登记,需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有金融企业总部所属企业除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外的其他产权变动登记事项,由国有金融企业总部自行办理。

在产权登记专用章使用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及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加强对产权登记证书和专用章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总部需参照省财政厅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用章样式,制作本单位专用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备案;无子公司的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可暂不制作。此举将实现产权登记专用章管理的统一规范,保障产权登记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为强化产权登记工作的全流程监管,《通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备案要求。省属金融企业总部需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财政部门需同期完成相应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年度监督工作;各市国有金融企业总部的报送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马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