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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15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山西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标      题: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教〔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废止日期: 2027年10月14日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15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山西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标      题: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教〔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废止日期: 2027年10月14日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教〔2025〕5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职学校,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养“良匠之师”,省教育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学习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要求,以提高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为核心,提高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占比,大力提升职业教育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为实现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

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职业教育教师成长规律,建立适应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构建“双师型”教师分级评价体系。各职业学校形成特色鲜明、分层分类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发展模式。

二、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下同)。

(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对象分为校内专业课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两类。

1. 校内专业课教师:从事专业理论与专业技术(实践)课程教学的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在符合认定条件下可参照实施。

2. 校外兼职教师:现在企事业单位任职或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经学校正式聘任且到校兼职任教的人员,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认定标准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出现师德失范、违规违纪,或申报材料中存在伪造资历、经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

(二)“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各层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参见附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三)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依据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山西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设立山西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

(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组建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职业学校专家(副高级以上职称)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作为认定机构,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须重新备案。认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开展认定,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认定质量。

(三)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双师型”教师电子证书模版并统一编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资格认定,有效期满,由“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参照认定程序对“双师型”教师资格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复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建立全省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人才库。

(四)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各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要求。

五、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个人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教师所在学校依据本地本校认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初步审查;申报人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填写申报人承诺书。

(二)组织认定。各地各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审查评议。评议认定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审核确认,建立“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三)复查备案。各地各校应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诊改与复核机制,对认定机构认定通过人员名单进行检查复核后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颁发证书。学校应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认定管理。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认定程序,落实工作举措,认真做好“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制度建设、组织动员、评审认定、宣传引导等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强化督导评价。各地各校要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省教育厅将在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高水平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优化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中,把“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结合我省职业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教育家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3.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4.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二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 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满两年(从企事业单位转型应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满1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 专业建设能力: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参与编制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参与1门课程的整体设计;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3. 专业实践能力:有1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近两年有累计不少于两个月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务(职称);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相关的职业(专业)技能比赛并获得奖项。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 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满5年(从企事业单位转型应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满1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承担两门(两年承担同1门可累计为两门)以上专业理实一体化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 专业建设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且近5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级以上课题,或参与(排名前5)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参与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市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5);

(3)参与市级以上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1项以上,获得认定或验收通过(市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5);

(4)参与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或职教金课。(省级排名前5);

(5)参编省级以上职业教育规划教材。

3. 专业实践能力:有两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近五年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职业培训等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务(职称);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以上证书;

(3)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

(4)参与市级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市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5);

(5)参与(排名前3)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荣誉称号。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 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满8年(从企事业单位转型应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满1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核心课程理实一体化教学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具备指导初、中级“双师型”教师的能力。

2. 专业建设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近5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国家级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参与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3)主持省级以上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或是省级以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的主持人;

(4)省级以上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或职教金课课程负责人;

(5)主编省级以上职业教育规划教材;

(6)获得全国教材建设奖。

3. 专业实践能力:有3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近五年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职业培训等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

(3)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二等奖以上;

(4)参与省级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省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5)主持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包括专科和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二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 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满两年(从企事业单位转型应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满1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承担1门以上专业理实一体化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积极探索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参加教研室各种学术、教研和其他活动。

2. 专业建设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参与编制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参与1门课程的整体设计;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课题的研究工作。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 专业实践能力:有1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近两年有累计不少于两个月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务(职称);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相关的职业(专业)技能比赛并获得奖项。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 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满5年(从企事业单位转型应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满1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承担两门(两年承担同1门可累计为两门)以上专业理实一体化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教学业绩显著。能有效组织教学活动,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可供推广的教学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公开课、专业知识讲座等形式)。

2. 专业建设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且近5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市(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排名前5)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参与获得市(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市校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5);

(3)参与市(校)级以上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1项以上,获得认定或验收通过(市校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5);

(4)参与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或职教金课。(省级排名前5

(5)参编省级以上职业教育规划教材。

3. 专业实践能力:有两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近五年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职业培训等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务(职称);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以上证书;

(3)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

(4)参与市(校)级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市校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5);

(5)参与(排名前3)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荣誉称号。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 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满8年(从企事业单位转型应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满1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核心课程理实一体化教学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具备指导初、中级“双师型”教师的能力。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公开课、专业知识讲座、教改论文、教学案例等形式)。

2. 专业建设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主持过重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且近5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国家级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参与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3)主持省级以上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或是省级以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的主持人;

(4)省级以上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或职教金课课程负责人;

(5)主编省级以上职业教育规划教材;

(6)获得全国教材建设奖。

3. 专业实践能力:有3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近五年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职业培训等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

(3)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二等奖以上;

(4)参与省级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省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5)主持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校外兼职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二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资格

累计聘期满1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以上证书。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以上。

(二)能力业绩

1. 初级“双师型”教师

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累计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累计1年或实训课程1门;能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相关教科研工作。

2. 中级“双师型”教师

企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累计满两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累计两年或实训课程两门;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相关教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3. 高级“双师型”教师

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累计满5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累计3年或实训课程3门;主持相关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或教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第六条  在相关专业领域或行业企业技术技能方面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特殊表彰的;或是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累计满1年,且与学校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或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专业(群)、课程、教材或指导青年教师等发挥积极作用的,经专家评议委员会研究通过,可直接认定为中级以上“双师型”教师。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按照专业大类申报,其申报的专业大类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各年度的“专业目录增补清单”执行。认定标准中“本专业”是指申报者参加本次申报“双师型”教师认定的专业。申报的专业应与所教授课程一致或相关。

第八条  教师企业实践包括接受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技能培训,岗位实践,参与企事业单位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工艺改进,在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等多种方式。企业实践时长,按照满22天折算为1个月统计。

第九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荣誉称号”是指:教师获得体现专业技能或专业实践能力方面的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术能手、岗位能手、工匠大师等。一般性或综合性的荣誉称号如“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模范教师”等不予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条件中,所称的“以上”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可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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