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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25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5日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交规划发〔2025〕28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废止日期: 2027年09月15日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25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5日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交规划发〔2025〕28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废止日期: 2027年09月15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设项目

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交规划发〔2025〕287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山西交控集团:

为规范我省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省厅研究编制了《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设项目

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的通知》(交办财审〔2025〕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跨省项目按政府间有关协议约定由我省负责推进的,其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要求,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经营性公路项目。

第三条 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和监督我省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对市本级及下级人民政府组织推进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进行特许经营者招标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

(二)政府承诺的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已落实(如有);

(三)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已审核通过。

第六条 招标人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实施机构。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九条 特许经营者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对潜在特许经营者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作出要求,并将项目运营方案、特许经营期限、政府支持条件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特许经营协议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编制。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认定标准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特许经营者,或者自身不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特许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或政府招投标网站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如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获取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获取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我国境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二)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特许经营者出资项目资本金,融资实力不低于项目融资需求;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对投标人的条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招标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并重点考察联合体牵头人的项目履约能力。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初步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联合体中出资比例最大的一方为联合体牵头人。

第十八条 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3%,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竞价因素、管理经验、专业能力、投资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运作模式和特点,特许经营者招标的竞价因素可设置为拟申请的收费期限、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额度等一项或者多项因素。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独立投标的民营企业或有民营企业参与的联合体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公告的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就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财务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专业运营能力等方面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开标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组织招标时应重新审查项目基本条件、评标标准,确保不存在不利于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协议的签订、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投资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初步协议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资履约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特许经营者出资项目资本金的10%。投资履约保证金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退还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初步协议,政府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应由政府出资人代表、招标人、中标人共同签订初步协议。初步协议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且有效期不短于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原则上应在签订初步协议后30日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因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原因未能按期履约的,招标人有权按初步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在逾期一定期限后解除初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文件不能与招标文件中的核心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范围、竞价因素、质量要求、特许经营期限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初步协议后5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至项目取得收费许可后5年内,中标人不得转让其项目公司股权,包括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招标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告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属于《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等内容,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后续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省收费公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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