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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34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水路涉客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交水运发〔2025〕27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34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标      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水路涉客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交水运发〔2025〕27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加强水路涉客船舶停靠站点管理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交水运发〔2025〕27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涉客船舶停靠站点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应各单位急需技术帮扶的需求,省厅制定了《加强水路涉客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充分认识涉客船舶停靠站点对保障水路客运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水运市场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水路涉客船舶停靠站点情况(共建有停靠点数、在用数量,在用安全评估情况等),实现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下一年度水路运输安全春季帮扶指导工作内容。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水路涉客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省港口规划范围外水路涉客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省水路涉客船舶停靠站点管理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防范和化解水路客运重大风险为目标,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整治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水路客运运营,全面提升水路涉客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水路客运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规划范围外涉客船舶停靠站点。涉客船舶是依法依规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纳入水路运输管理的船舶;停靠站点是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的使用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施设备提供涉客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服务的场所。

三、主要内容

(一)建设与评估

1.停靠站点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济、旅游发展及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负责编制区域内停靠站点布局规划,并征求水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综合论证后实施。其他部门规划的涉客停靠站点也可作为停靠站点建设的规划依据。停靠站点的位置宜选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

2.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

(1)建设。停靠站点建设应当依法履行立项(核准、备案)、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河港、码头等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停靠站点陆域及水工结构采用轻型材料的浮筒、浮桥等结构设计的浮码头可参照《游艇码头设计规范》执行。

停靠站点建设应结合地域特色,与自然景观相融合,展现当地的历史风貌,承袭当地建筑风格。对于古渡改建应本着保护性开发原则,力求保留和发扬原有古渡风格,最大限度地传承历史文化。

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设施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停靠站点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的候船厅、安检设施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依法履行相关基本建设程序。

(2)验收。停靠站点建设完工后,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水运工程专业专家完成交工、竣工验收,取得相关手续并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使用中停靠站点的评估。使用中未取得交工、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停靠站点,使用单位应当编制停靠站点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停靠站点现状、水工结构检测评估、水域适用性评估、配套设施的综合评估、靠泊能力核定、评估结论等内容。停靠站点安全评估报告应通过水运工程行业专家评审。

安全评估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停靠站点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停靠站点新增船型尺度不得超过设计船型或已有船型,需要超过的,应当开展靠泊能力核算论证,论证未通过的,应当履行停靠站点改建或扩建程序。

严格控制非涉客船舶停靠站点改变功能性质停靠涉客船舶。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履行建设程序或进行安全评估。

原则上不再新增临时性浮动式停靠站点,现有的临时性浮动式停靠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运营客运船舶船型靠泊要求,并履行上述安全评估程序。临时性浮动式停靠点使用期届满或所属企业注销的,原所属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恢复水域和岸线原状。临时性停靠点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

(二)运营管理

1.日常管理。停靠站点使用单位应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调度,并做好停靠站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应安排专人维护旅客上、下秩序,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存储、转运、处置工作;应当制定防污染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2.设备配备。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3.管理制度。停靠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水路涉客船舶靠、离泊和人员上下船的安全有序。停靠站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4.变更管理。停靠站点使用单位变更或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不属于改建或扩建停靠站点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三)安全管理

1.主体责任。停靠站点使用单位是停靠站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培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等各类演习演练。

2.应急管理。停靠站点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应当加强治安保卫,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进出停靠站点船舶基础信息登记和报备,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其他事项。停靠站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1)为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2)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3)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4)在停靠站点存在安全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5)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涉客船舶停靠站点建设、评估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和联合执法,狠抓任务落实。

(二)认真督促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靠站点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三)定期公告报告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外公布辖区符合要求的涉客船舶停靠站点并抄送同级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公布文件作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中“拟停靠的码头安排”以及《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八款要求的“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的证明文件。公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停靠站点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船型、功能用途、使用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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