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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657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山西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标      题: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财规教〔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废止日期: 2030年08月31日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657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山西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标      题: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财规教〔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废止日期: 2030年08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规教〔2025〕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25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预算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支持市县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2.支持市县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支持市县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4.支持市县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资助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

5.支持省属公办幼儿园运行和发展。统筹资金阶段性切块重点支持省属公办园运行和建设,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和省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差制度。

二)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按照所免除保育教育费的规定使用范围,用于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市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市县及省属幼儿园资金预算金额、绩效目标。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本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及测算办法等。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首先结合资金预算规模、落实学前教育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切块确定分类资金预算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相关因素分配到市县及省属幼儿园。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公式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

一)扩优提质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在园幼儿数、专任教师数、随迁子女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数据获得。

投入因素:主要考虑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数,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任务数等因素,各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获得。

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扩优提质补助资金=(某地基础因素/∑各地基础因素×权重+某地投入因素/∑各地投入因素×权重)×按因素测算的资金额+按项目切块的资金额。

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我省实施统一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资助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资金分担比例:比照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执行,待国家出台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制度后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该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数×平均资助标准×中央及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三)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财政补助标准:比照中央对地方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考各市县及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分别核定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根据教育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数据获得。

资金分担比例:中央负担6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80%),我省负担40%(其中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为20%)。省市县负担部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9号)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比例负担。省属幼儿园由省级财政负担。

计算公式为: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该地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该地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中央及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域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全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分级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以及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要求做好省级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的90%。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结合本地区年度学前教育重点工作,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其中: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倾斜,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县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财政、教育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基础数据、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财会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数据、项目及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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