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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85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标      题: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粮物规〔2025〕8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5-0685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标      题: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粮物规〔2025〕8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粮物规〔2025〕83号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有关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现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规范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救灾物资是指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紧急抢救转移突发事件受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类应急储备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品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住所类、床寝类、盥洗类、服装类、装具类等。

第三条 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节约高效”的原则。物权归属省人民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省应急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提出省级救灾物资购置计划。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费用的预算安排;指导和督促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布局、品种目录和标准、购置计划,负责统筹、指导、监督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省应急厅下达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按照承储要求,承担落实省级救灾物资购置、验收入库、储备保管、轮换调运、报废处置、财务管理等具体任务,对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五条 省级救灾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 

第六条 省应急厅一般应在每年6月底前,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并下达下一年度省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提出下一年度省级救灾物资购置费用预算安排意见并申请预算评审。省财政厅应按照预算评审结果将下一年度省级救灾物资购置费用列入省粮食和储备局部门预算。省粮食和储备局据此发出年度购置通知,监督指导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时按要求完成省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及入库工作。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需紧急追加物资的,由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制定应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购置方式等。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资金。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据此发出紧急购置通知,指导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实施紧急购置。

第八条 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应急厅、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对拟入库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型号等按比例现场随机抽样,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以检测报告作为质量合格入库依据。验收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将购置及验收入库情况书面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将购置情况通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政策和制度,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应急调运预案。

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作为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运等各项工作,做到入库、保管、出库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省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规划和应急保障需要,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应急厅可选择具有资质、符合储备标准的物资储备库作为省级救灾物资代储点。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与代储点签订委托储备监管协议或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任务。

第十条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

省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设置应符合功能要求,仓储区应单独设置,与管理区和其他功能区分开。

第十一条 省级救灾物资仓储管理要求:

(一)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台账,包括制定应急调运预案、岗位职责、出入库登记、安全管理、设施维护、质量检测、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制度以及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严格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

(二)承储省级救灾物资仓储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库场地内应设立道路交通标志,划设道路交通标线。库区、库房和货场应设立安全警示和安全通道等标志。库房(含代储库)应避光、隔热、通风、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雷、防污染等措施,定期检查。

(三)承储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库应配备作业必需的装卸、技防、维护、通讯、消防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各种设备工具要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和使用人员,按照使用手册进行使用和保养,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设备工具使用保养方面的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要求: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识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四)根据储备物资性能和保养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保养或倒垛,根据天气情况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四 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信息平台,动态掌握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在每月10日前,应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应急厅报送上月末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及统计表,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报废等情况,紧急调运后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者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六条 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分为预置调拨、申请调拨、紧急调拨、冬春救助调拨。

第十七条 申请调拨主要用于应对启动本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于未达到启动响应条件,局部地区灾情特别严重的,根据地方物资需求酌情给予支持的情况。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受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或者在突发事件演化过程中预估存在较大缺口时,应逐级申请;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可越级上报。申请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灾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向省应急厅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拟申请省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并同时报告受灾情况和救灾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应急厅接到申请后,提出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初步意见,同时预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

(三)按照省应急厅初步意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厅正式书面上报申请调拨省级救灾物资请示。内容包括:申请原因,地方调拨物资情况,申请省级救灾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四)省应急厅接到申请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正式申请后,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出调拨指令。

(五)省粮食和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紧急调出程序,通知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组织物资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预置调拨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预先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由省应急厅制定预置调拨方案,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出调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紧急调拨是指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安排,在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开展救灾救助的情况。紧急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省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先电话或即时通信工具向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厅报批,省应急厅及时沟通了解灾区需求,确认物资接收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省应急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安排和灾区物资需求,电话或即时通信工具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下达调拨指令。

(三)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通知省军粮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调拨。

(四)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手续。

第二十条 冬春救助调拨是指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和冬春救助需求,向受灾地区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由省应急厅制定预置调拨方案,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出调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通知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组织物资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接到调运通知后,应确保首批救灾物资10小时内运抵灾区。在物资发运后,应及时向接收部门通报装车清单。物资运抵当天,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对调拨救灾物资进行卸货、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报告省应急厅。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军粮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同时报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调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过路费和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受灾地方政府承担。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救灾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30日内与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结算,费用由受灾地财政部门安排。

第五章  发放和处置管理

二十三条 已调拨的省级救灾物资(以下简称调拨物资)所有权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发放使用调拨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私自出售、出租、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调拨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调拨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住所类、装具类等可重复使用的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灾区群众使用的床寝类、盥洗类、服装类等消耗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省应急厅确定。

调拨物资的回收应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

调拨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类的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回收,登记造册后移交给当地救灾物资储备职能部门或单位,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质检合格后,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对使用后破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回收成本高于原值的回收类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排查清理,按物资报废程序申请报废,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受灾地财政部门。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救灾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拨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上报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 对储存过程中因非人为因素致使质量下降、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的省级救灾物资(以下简称超期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报废。

(一)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存年限标准可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对超期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组织行业领域专家(不少于3人)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省粮食和储备局收到报废申请后负责办理审批报废手续、出具报废通知单,并将报废情况通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三)经批准报废超期物资,由省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根据报废通知单,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报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提倡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超期物资报废处置产生的残值收入,在相关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和处置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省财政。

(四)储存年限到期后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由省军粮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费用进行保障。其中救灾物资购置费用根据购置计划据实安排;储备管理费用根据预算评审情况定额安排,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级救灾物资购置费用预算安排意见并申请预算评审;在部门预算编制时对省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费用进行预算编制。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及预算申请情况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每年要对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省财政厅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备仓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省级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省级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省级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条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调拨、发放、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可结合救灾物资储备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晋粮安字〔2020〕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入库验收单

2.省级救灾储备物资调用发货(交接)单

3.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标识牌(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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