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型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它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企业的职责和长期重要任务

(一)随着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职工在城镇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强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于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工作,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二)新形势下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许多与之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撤并或削减了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致使计划生育工作处于放任状态,企业干部、职工超生无人问津,计划生育率滑坡;一些企业实行了计划生育的下岗职工或内退人员的奖励问题长期得不到落实等等,严重影响了全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各类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住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

    二、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三)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全面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  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和“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企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总责;没有法

定代表人的,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和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五)明确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块管条抓,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要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属地管理,又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对各类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经济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有明确主管部门且主管部门与企业驻地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企业,其计划生育管理可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驻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央直属和外地驻晋的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省内虽有主管部门但与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和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由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直接管理。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对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对停薪留职、待聘、内退及下岗等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企业和其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为主,企业做好配合工作。企业应通过领导包干,签订合同,定期查访,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等形式搞好跟踪管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各类企业对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各类在本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均应纳入本企业管理。

(六)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依法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1.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夫妻双方各依法享受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企业(单位)解决。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企业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服务。

4.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5.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上述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及避孕节育相关手术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按保险规定解决;未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或保险没有规定的,由企业予以支付。

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待、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企业不能因职工结婚政策内怀孕、生育而将其列为企业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不能随意缩短或取消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和实行晚婚晚育的各种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企业在安排重新上岗、就业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帮助、扶持。企业下岗、内退、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其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企业解决。不论是下岗职工,还是其他非公有经济组织的员工,企业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包含在其工资、生活费或其他费用中的,其工资待遇应适当高于本企业同类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员。

(七)建立健全企业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企业可以依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委、省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对本企业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或规定。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都要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仍在限制期内的,一律不得办理录(聘)用或任用手续,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评模等资格。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员工,企业要按照《条例》或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有关办法或规定进行处理,并依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晋办发〔200329号)及《山西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细则》(晋人口发〔200511号)规定落实限制和否决事项。企业应协助、配合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建立计划生育企业事务公开制度。企业要将应当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企业事务公开的内容中,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主要有:企业员工申请再生育情况;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情况;政策外生育职工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纪律处理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制度。企业要创造条件将员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和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联网。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完善“一册两卡”,即育龄职工花名册、育龄妇女情况登记卡、生殖健康服务卡。各企业应根据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在每月的35日报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情况和数据。

(十)建立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各企业应经常性地在本企业职工中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高生殖健康水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企业应和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联系、配合,组织本企业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孕情、环情、病情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加强企业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一)各类企业都应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设,并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企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人员规模进行,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备12人;100010000人之间的,应配备25人;10000人以上的,应适当增加配备人数。企业对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备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高于上述标准。已经设立专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企业,在企业改制或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不能削弱,不得借企业改制之名随意撤并计生机构,要保持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各级各类企业要按照《条例》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晋政发〔200327号)的规定,落实本企业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补贴,即按实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每月6元的补贴,由所在企业随工资渠道按月发放。对从事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企业参照专职人员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切实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管理、加强考核,对工作出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好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差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等。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组织机构要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支持、协助和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抓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每月召开一次驻地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汇报交流情况,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开展工作。乡(镇、街办)计划生育办应主动加强与属地各企业的联系,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十三)企业党政一把手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企业要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企业党组织一把手和法人代表或行政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履行领导责任,亲自协调解决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条件支持和保障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企业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各企业要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把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融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大环境中,因地制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具有企业特色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效益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和志愿者队伍的生力军作用,支持各类企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指导开展工作,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作用。

(十五)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分级实行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型以上企业对本企业所辖各基层系统,也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坚持实行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等制度,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本着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对企业完成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依法进行考核,兑现奖惩。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设置和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科学性、实效性、导向性。企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随意干扰和阻挠;要主动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通过考核,促进企业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维护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于未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或协助义务,或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落实处理、限制和否决事项外,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包含县级)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建立不良记录,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企业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