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统计局 2011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是我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增加就业、扩充地方财力、实现转型跨越、再造一个新山西的重要举措。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利于客观及时地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等情况;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核算质量和水平,为制定我省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监测和研究分析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进程,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服务,以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服务业统计的实施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如实客观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统计信息。
(二)坚持整体设计、分散收集、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下,对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整体设计,统一行业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指标体系、分散收集数据、统一核算增加值。
(三)坚持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按照条块划分,实现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有机结合,各级统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各部门承担所属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做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四)坚持在地统计、全行业统计的原则。以常住单位所在地为基础,实现全行业、全口径、大范围统计。
三、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所确定的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计算机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共涉及国民经济14个门类,46个大类,193个中类,431个小类行业。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行业向外提供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4.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四、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实施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制度方法设计、业务流程管理、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技术应用、基层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因此,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必须依靠系统力量,需要各级、各部门、各调查单位共同努力,按照规范方法制度、统一调查名录、分散收集数据、分级、分部门审核评估、集中统一核算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规范方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为充分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要从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出发,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以监测评价行业发展状况为目的,突出反映服务业总量、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客观评价区域服务业和行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考核发展绩效提供可靠依据。省统计局要依托国家统计局即将出台的全国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省统计局报表制度的基础上,统一确定本部门增加的调查内容,并报省统计局批准后执行。
(二)确定调查名录。各级统计机构要依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开展服务业年、定报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单位,每季度调整一次;对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调查单位及基本信息的变更一年调整一次。工商、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各相关部门要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找到相应单位,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三)分散收集数据。调查名录确定后,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见附件),按照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调查单位的指导,认真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布置报表任务,按时搜集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必须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四)分级、分部门审核评估数据。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核算水平,对政府宏观决策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审核评估力度。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标准。各地政府统计机构对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负责对下级及同级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最后审核验收,对审核未通过的数据予以退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及行业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审核,对数据出现异常变化及发生较大波动要特别加以说明,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可靠。
(五)集中统一核算。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增加值核算制度,在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及相关行政记录资料的基础上,认真核算本地区服务业增加值。上级统计机构应对下级统计机构的服务业增加值数据进行严格把关。
(六)统一管理和使用数据。为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市、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取得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五、总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国民经济核算意识,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重点负责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统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部门服务业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1位主管领导负责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并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营造良好的服务业统计环境。各级、各部门应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强、经费不足等问题。一是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借鉴长治市强化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有效做法,成立相应的服务业统计机构,调整和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各调查单位要配备专职的服务业统计联系人。二是落实经费保障。对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结合日常统计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特别是要确保乡镇(街道)、社区(村)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
(三)做好数据审核和评估工作,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要严格依法统计,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源头数据质量。要加大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广大统计人员准确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度等业务技能。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力度,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准确可靠。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对服务业统计数据进行各方面的分析、比较和评估,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
(四)认真解决“混统”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地进行统计,把目前大量“混统”于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
(五)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由于服务业统计调查涉及行业广、范围大、单位多。为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在统计调查中,应适当使用全面调查,广泛采取抽样调查。对大中型或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重要部门或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使用全面调查的方法采集基础数据。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取得资料,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提高抽样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六)逐步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联网直报系统。要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在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统计机构之间建立起数据联网直报系统。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服务企业数据的联网直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联网,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及一览表附件(略)
主题词:统计 服务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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