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1/2022-0005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2-03-18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政办发〔202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 主 题 词: | |||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1/2022-00053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2-03-18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政办发〔2022〕22号 |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 主 题 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2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制定相关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系统思维、急用先行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山西特色,反映社情民意,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着力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严格落实立法责任
对列入计划的正式规章项目,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推动高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部门要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规章草案送审稿,由省司法厅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列入预备审议的项目,起草部门要聚焦重点难点,及早部署摸底调研、问题梳理、数据收集、资料整理等基础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起草工作,及时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对列入调研论证的项目,责任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做好立法前评估,形成阶段性成果,于2022年10月底前向省司法厅报送调研论证报告。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立法调研等工作,对规章草案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三、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扎实掌握省情实际和立法需解决的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体现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时代特色。坚持民主立法。规章草案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组织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切实做好规章草案审查工作。坚持依法立法。起草、审查规章草案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由起草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经本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时报送省司法厅审查,确保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精神。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局,着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起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形成一致意见;各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涉及的管理体制、权限责任、主要措施等有不同意见的,应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做好立法协调,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之前;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司法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立法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立法任务圆满完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
一、正式规章项目(8件)
1.山西省政务公开规定(起草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2.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起草部门:省气象局);
3.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起草部门:省文物局);
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起草部门:省人社厅);
5.山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起草部门:省教育厅);
6.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修订)(起草部门:省交通厅);
7.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起草部门:省林草局);
8.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起草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二、预备审议项目(5件)
1.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起草部门:省公安厅);
2.山西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起草部门:省残联);
3.山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起草部门:省水利厅);
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起草部门:省消防救援总队);
5.山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办法(起草部门:省林草局)。
三、调研论证项目(4项)
1.对集体林权流转范围和不同方式取得的林权的流转方式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推动明确林业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职责。(责任部门:省林草局)
2.深入调研全省政务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现状,探索通过立法确定安全防护和技术措施,完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责任部门: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3.对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情况进行调研,研究是否需要出台政府规章对该领域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明确。(责任部门:省水利厅)
4.总结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经验,尝试推动该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立法,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保障,规范执法行为。(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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