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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2-6589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8-11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2〕71号 发布日期: 2022-08-12
主  题 词: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2-6589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8-11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2〕71号
发布日期: 2022-08-12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

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


晋政办发〔2022〕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保护和拓展城镇绿化空间,构建城镇绿色生态网络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提升我省城镇园林绿化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和绿化规律,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分类施策,精准发力,补短板强弱项,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有序推进城镇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城镇(指设区城市、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镇,下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80%,城市万人拥有绿道长度达到1公里;太原、长治、晋城争取率先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吕梁、临汾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长治、晋中、朔州、忻州、阳泉、大同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全省设区城市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全覆盖。到2030年,全省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85%,城市万人拥有绿道长度达到1.5公里;大同、朔州、侯马、孝义、介休等市力争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吕梁、临汾、运城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各市县要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一年内完成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由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依规报批和公布,有序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符合“上图入库”的要求。严格绿线管制,严禁随意更改或调整,绿线永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统筹城乡区域绿化发展,推进城镇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实现“城在园中、城绿相融”的城镇格局。科学确定绿地结构体系,强化绿地布局均衡性、完整性、连续性。坚持新城以绿为底、做好“公园+”,旧城留白增绿、做好“+公园”。坚持绿色空间横向增长和竖向拓展相结合,构建城乡一体、功能完善、分布均衡的城镇绿地系统。

  (二)提高设计品位。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加强设计与施工协作。创新现代园林技艺,营造传统兼具当代美学特质的人文精神景观空间。坚持以乔木为主体,强化乔、灌、花、草、藤、地被合理搭配和乡土适生植物运用,结合地域、历史、文化元素,打造层次丰富、特色鲜明的高品质园林。注重生态型、节约型、文化型和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方案设计,从源头上杜绝“大树进城”、大型旱喷安装、大规模模纹色块修剪、大面积硬质铺装、大面积高耗水草坪铺设、大量引种外来树种、滥设粗劣假山叠石及雕塑小品等行为。

  (三)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加快城市公园分级分类体系建设,构建以郊野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为主,大中小级配合理、特色鲜明、种类多样、分布均衡的公园体系,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目标要求;对于服务设施滞后的老旧公园,要在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的基础上实施“微改造”;开展星级公园创建活动,提升公园品质,完善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加大儿童游乐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力度,实现“全龄友好”。到2025年,设区城市完成公园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并至少建有1个符合标准要求的植物园或专类植物园、1-2个郊野公园;各县(市)至少建成1个综合公园、1个郊野公园、1个防灾避险公园以及一批富有特色的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国家重点公园、省重点公园要全部实施改造提升工程。

  (四)积极拓展绿色空间。探索城镇绿色空间为主导的综合空间复合利用,通过建设主题游园、遗址公园等方式,加强中心区、老城区、闲置工矿企业厂区等区域绿地建设和改造提升。原则上旧城改造腾出的小于1公顷的土地,宜全部建成“口袋公园”;提倡城市道路十字路口“四分之一”法则,至少在一个拐角建设街头绿地。开展百姓“身边增绿”行动,以“微更新”“绣花”“织补”方式,利用城镇废弃地、空地等见缝插绿、拆违建绿、留白增绿,因地制宜建设居民身边小而美的“口袋公园”、小微绿地、绿色驿站,实现“推窗见绿、步行入园”;增加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生态屋顶、立体花园、墙体绿化等空间绿化;丰富背街小巷、高架桥下、廊架、边坡的绿化空间。改善植物群落结构,采用复层、异龄、混交方式建设城市近自然绿地,提高绿地固碳效益。

  (五)构建林荫绿道网络体系。全面开展绿荫行动和绿道建设行动。建设林荫道路和林荫停车场,提倡城市道路多板块模式;积极创建园林式道路,鼓励在分车带和人行道栽种双排乡土冠大荫浓乔木,打造林荫车道;适当增加行道树池宽度,提倡连体树池。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绿道,连通山水林田湖草和各类绿地、重要的历史人文节点,构建连续贯通、覆盖城乡的绿道网。加强绿道沿线绿化美化,结合百姓游憩和健身需求,完善驿站、标识等配套设施,合理配备户外健身场地及设施。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原有乔木,用乡土适生浓荫乔木打造林荫绿道;绿道面层色彩、材质、工艺要与周围环境相融,推进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协同发展。

  (六)提升庭院绿地品质。各地要尽快出台相关办法,推动庭院绿地达标提质。探索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社区花园建设,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积极性。打造“15分钟生活圈”绿色开放空间体系,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增加植物配置,设置健身步道及康体设施,完善庭院绿地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新建居住区要防止植物高密度堆砌的装饰型绿地倾向,给植物留足后续生长空间,凸显实用功能,注重小区林荫路建设。

  (七)统筹“蓝绿”生态网。强化“蓝绿”统筹融合,以林荫道、绿道、滨水蓝道串联整合各类绿地、湿地、林地、自然保护地,形成“蓝绿”生态网络。因地制宜梳理贯通城镇河湖水系,因势利导改造硬质渠化河道;恢复生态驳岸和自然岸线,以绿廊护蓝脉,提升水体循环自净力;突出亲水功能,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加快建成区内组团之间净宽度不小于100米且连续贯通的生态廊道建设,加强防护绿地建设,防护林带要以混交乔木林为主,发挥园林植物净污防噪功能,营造高大乔木夹岸的滨河景观。

  (八)完善园林绿地综合功能。推动绿地与城镇融合发展,将公园绿地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安全、生态修复、景观风貌、防灾避险紧密结合,因地制宜实现休闲娱乐、运动健身、防灾应急、社会管理、科普教育、研学旅行等便民服务功能。推广海绵型绿地理念,探索合适方案,推进园林绿地与海绵城市雨水系统的统筹规划和设计、建设,通过新建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小微湿地等,提升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充分发挥绿地系统的生态效益。强化公园活动组织与服务运营,培育更丰富的社会文化活动。

  (九)大力开展公园城市建设。鼓励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开展公园城市试点建设,对申报成功的试点城市,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试点城市要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制度成果。通过试点城市的探索,完善公园城市建设标准指标体系,促进城市风貌与公园形态交织相融,营造宜业宜居优良环境,健全现代治理体系,为我省全面开展公园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要以公园城市建设为抓手,打造以绿色为底色、以山水为景观、以绿道为脉络、以人文为特质、以街区为基础的人、城、境、业和谐统一的新型城市形态,增进城乡居民福祉。

  (十)实施精细化养护管理。制定完善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办法、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安排专项养护资金。弘扬工匠精神,强化园林技艺传承,组织开展晋派盆景工、花卉工等各类园林工匠评选,培养一批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人。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病虫害防治,有序推进危树、病树、枯树更新换代和修剪工作的实施。建立城镇园林绿地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预警防控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管理水平。健全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运、资源化处理与利用体系。创新园林绿化管护方式,提升管护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十一)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在城镇建设中要妥善保护原有绿地,永久占用公共绿地的,需按照不少于所占面积的原则就近规划补偿绿化用地,实现区域占补平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和树木数据库,落实管护责任,提高管养能力,坚决纠正“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现象。坚持“避让古树名木、大树”原则,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强修剪园林树木。坚持按国家规范规划,合理布置各种管线位置,严禁因道路宽度不足而挤占绿地,严禁随意砍伐移植行道树。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对濒危古树名木及时抢救复壮。保护旧城原有规模化、特色化绿地和大树,尊重群众的城市情感。

  (十二)推进园林科技创新。积极推进园林规划、建设、养护、监管全过程智慧化建设,建立灌溉、病虫害防治、古树名木保护等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公园服务设施监管、游人流量监测,提升导览、科普等服务效能。加强园林绿化基础应用研究,搭建交流平台,加大新成果、新技术和生态工法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基地基础建设,确保苗圃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在植物园、公园、苗圃等建立乡土及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开展引种驯化及快繁研究。推广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应用,丰富地被植物品种。加强珍稀野生物种保护和乡土植物资源本底调查,促进城镇野生种群恢复、动植物栖息地保护修复和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生境斑块之间的重建连通,编制生物多样性名录,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三)建立共谋、共建、共治、共享、共评治理新模式。加强宣传引导,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探索园林绿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共评新模式。出台相关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认种认养城镇树木、提供技术服务、认建认管或出资捐建小微绿地、“口袋公园”、绿色驿站等,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园林公益事业。探索“互联网+”树木认养新模式,开展最美“口袋公园”、最美林荫道、最美绿道、最美驿站评选,提高公众的参与感。

  (十四)积极推进园林文化传播。挖掘传统园林文化精髓,促进中国园林艺术保护传承,弘扬中国传统园林文化。充分挖掘山西本土文化内涵,将文化建园理念贯穿园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打造特色园林景观。充分利用现有园林载体,积极开展园林文化教育普及活动,推动园林园艺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医院、进家庭,提倡园林生活,推广园艺疗法,打造一批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文化品牌单位。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园博会等交流活动,以“山西园”建设为契机,宣传山西园林文化特色,展示我省民俗人文风情。积极申办各级各类园博会等园林绿化交流活动,打造对外展示的窗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强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业指导和服务职能,规范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审批,加强城管部门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全面提高建管水平。

  (二)完善政策机制。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园林绿化审批管理办法和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批部门组织审查时,要对项目绿地指标、设计方案、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绿化指标达不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范审批与监管部门联动协同,审批结果要同步推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施工技术指导,强化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对园林绿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决策专家顾问制度,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方案、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健全公众参与制度,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将方案、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稳定经费渠道。加大对园林绿化科研经费和教育培训投入。探索政府、市场、社会参与建设运营的多元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四)营造规范开放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激活各类园林绿化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树立产业生态思维,培育壮大省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品牌,推进我省园林绿化产业成链条、成集群、上规模、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出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及标准,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法依规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五)加强园林绿化监管和执法。严格执行“绿线”管制、“绿色图章”和绿化补偿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行为,对缺建绿地进行补偿,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监管制度,通过组建“护绿队”、开通护绿举报热线等方式,加强护绿巡查监管。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进行处罚。

  有条件的建制镇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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