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校外文化

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晋文旅发〔2022〕24号


各市文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加强对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市文旅局根据实际情况,遵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和审批流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本办法所称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审核许可后登记注册,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举办实施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语言表演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非学历培训服务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成人开展的非学历高等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标准

  一、名称要求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市场主体登记、民政登记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符合,应遵守“一校一址一名”的原则,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场所要求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主要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不超过5层(面向小学生的主要教学用房不超过3层。当设置在高层建筑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当设置在单、多层建筑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教室和办公室须设在同一处。不得租(借)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居民住宅、临时性建筑或违章建筑办学。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和戏剧类不少于5平方米。舞蹈、音乐类办学场所应设置隔音措施,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采光、通风良好。

  三、周边要求

  办学场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避开滑坡体、河道、输气管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和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等会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三章  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与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

  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举办者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中小学教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三、法定代表人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且参与学校管理的人。

  四、师资配备

  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6%。

  五、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材料。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六、人员安全

  培训机构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四章  培训项目、课程、教材、收费与时间

  一、培训项目

  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举办实施政治、宗教、军事、警察等特殊性质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严禁掺杂精神传销、宗教信息、崇洋媚外的培训内容,坚决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或改变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等。

  二、培训课程

  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三、培训教材

  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涉及进口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

  四、培训收费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时段、收费公示、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具正规发票等规定,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不得诱导家长或学员使用“培训贷”缴纳培训费用等。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预收费应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形式进行风险管控,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五、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五章  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先证后照”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审核许可后登记注册。各地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办法和管理办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审批登记情况由具体办理部门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六章  附则

  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设区市、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本准入指引于2022年5月13日公布,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