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文旅发〔2022〕42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省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加快推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文旅厅制定了《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加快推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发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升文化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形成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的相关产业群。文化产业园区要主导产业明确,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具备带动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创新能力,引领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具有代表性文化特色,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有清晰的师承关系和核心团队,生产流程设计合理,生产要素完整,在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生产型经济实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主体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艺美术、动漫游戏、文化艺术、文化旅游等文化相关领域的各类法人单位。

第五条  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运营、协调发展、自主创新、突出示范的原则。

第六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汇总、评选、命名、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协助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进行相关指导。

第八条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原则上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

(二)园区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服务、体制机制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三)园区定位清晰,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且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四)园区运营机构具有健全的专业管理和市场运营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园区开发单位和园区运营机构可以是同集团内部关系,但各自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六)园区已聚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七)连续运营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入驻文化企业年收入须占园区总收入的60%以上;

(八)园区边界范围明确,基础设施完善,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

(九)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市场推广、交易展示、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

(十)园区文化特色鲜明,注重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对文化产业发展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十一)近两年(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日起)园区内文化企业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

(二)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服务、体制机制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三)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守法经营;

(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

(五)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六)重视文化传承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

(七)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两年内连续盈利;

(八)近两年(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日起)园区内文化企业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

(三)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相关资质证书及近3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加盖公章);

(五)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请表》中所填报各项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申报单位自行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在有效期内进行网上申报;

(三)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根据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单位;

(四)入围单位将申请表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定标准(试行)》进行初审,对本县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六)经各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上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七)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市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确定最终入选单位。

第十三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认定结果,并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授予“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对有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不能被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通过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五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复核结果分为通过复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其认定为“限期整改”,要求其提出并实施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一)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和《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定标准(试行)》;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有效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基地)存在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其认定为“撤销命名”。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示范园区(基地)命名的;

(三)复核不通过且未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

(四)调整经营方向,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有示范作用;

(五)不服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六)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或严重侵害公众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一)园区(基地)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申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四)园区(基地)修订或制定新的发展规划;

(五)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五章  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优先支持获评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使用、金融对接、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为示范园区(基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园区(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优先推荐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基地)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旨在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孵化作用的各类活动,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省创业孵化基地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基地)组织开展入园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加速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基地)内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1〕14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