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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07-03704 主题分类: 国防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09-05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7]113号 发布日期: 2007-09-06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07-03704
主题分类: 国防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09-05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7]113号
发布日期: 2007-09-06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7]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省气象灾害种类多、范围广、频率高,干旱、暴雨(雪)、大风、冰雹、雷电、沙尘暴、大雾、霾、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塌陷、山洪、城市内涝以及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衍生灾害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坚持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建设各级防灾减灾体系,不断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努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键是要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水平。要结合山西实际,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重点和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加快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和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建设太原、临汾、大同、长治等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和运城、晋城、晋中、吕梁等713数字化雷达探测、分析、应用和服务系统工程,着力推进气象卫星通讯网络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加快国家气象台站观测设备自动化和区域加密自动气象站建设步伐;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农业与生态等专业观测网,改进监测技术和手段,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要加快推进山西省扩展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工程项目的建设,启动并实施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项目。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城市、农村、重要江河流域、森林、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由气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各地区负责抓好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的预报预测。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干旱、暴雨(雪)、高温热浪、低温冻害、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特别加强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报预警。

    (三)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07〕68号)精神,依托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扩建其信息收集、传输及与之配套的业务系统,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抓紧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智能手机接收子系统、预警专用接收机子系统、预警电子显示屏子系统、预警专用调频接收机子系统、有线广播前端接收子系统和卫星预警接收机子系统,完善各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各部门共用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国家和我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气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并为各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省政府应急办、气象局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国资委、环保、广电、安监、国防工办、煤炭、民航、通信管理、地震、铁道、电监、武警等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四)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继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2号)精神,认真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省的落地工作,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暴雨(雪)、冰雹、雷电、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要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山区、矿区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由气象部门会同教育、建设、市政、交通、卫生、广电、新闻、体育、旅游、煤炭、铁路等部门和各地区负责落实。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把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地方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部署,着力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列入政府专项预案;要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支持各级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继续推进我省太原、运城、大同三个飞机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建设。要积极在干旱缺水地区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各地区和气象、民航、空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气象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矿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由气象局、团省委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塌陷、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由各地区和省政府应急办、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气象、保险、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隐患险于灾害,防范重于救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强化灾害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增强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矿区、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针对大风、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切实加强雷电防护与监测。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加强雷电防护的管理,认真履行雷电防护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指导、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要建立雷电灾害分析调查、技术鉴定及雷电防护工程等业务服务体系。气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气候影响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确保项目建设与气候环境保护相协调。由气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五)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着力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既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着力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气候系统模式的应用系统,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和其他省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由气象、科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气象局会同省政府应急办、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省、各地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切实加大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立项和资金投入力度;要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各地财政预算。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防灾减灾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煤炭、民航、通信管理、铁道等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气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广电、新闻等部门抓好落实。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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