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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18-0004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02-22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8〕22号 发布日期: 2018-02-26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18-0004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02-22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8〕22号
发布日期: 2018-02-26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改善服务、优化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制定以下措施。

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1.坚持市场准入公平。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一视同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加大垄断行业领域开放力度,不得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参与组建联合投资基金。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坚持政策享受公平。民间投资在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严格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营造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申报争取中央投资项目、安排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时,做到信息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持续狠抓国家及我省已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3.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时,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有序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深化“放管服效”改革

4.持续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简政放权各项要求,确保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以及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禁止搞变通、打折扣,切实打通简政放权“最后一公里”。对全省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加快手续办结,优化政务服务。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5.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制定出台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把相关事项、流程、要求等以政府规章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制定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报建、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审批的事项、流程、政策等,实行清单管理,推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省直部门全面梳理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层级、收费标准、中介服务、申报资料要求等,做到一项审批对应一本清单、清单之外无要求。清单要坚持最简最优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一律取消。清单要向全社会公开,原则上全省系统统一执行。清单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7.扎实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全省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政府主动靠前服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寻找最大的改革创新空间,大幅精简报建审批手续和流程,实施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严守信用红线,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8.规范促进中介市场发展。组织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垄断性强、收费乱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改革中介服务管理,重点是清理精简服务事项,放开省内市场,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规范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结时限等。积极培育中介组织,促进中介服务业多元化、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民间投资转型发展

9.引导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用足用好省市县三级技改资金,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带动激发传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提高煤炭、焦化、冶金、装备、白酒、食醋、乳制品、纺织、特色农产品加工等民间资本较为集中行业的整体生产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10.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转型产业。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投资新建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鼓励龙头民营企业深度参与“煤—电—铝—材”一体化改革试点。坚持公开竞争出让、市场化配置煤层气矿业权。深化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知名旅游企业、跨界资本、旅游管理服务品牌和高端专业人才,共同做好黄河、长城、太行三篇旅游大文章。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参与推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示范区、运城农产品出口平台和山西农谷建设等农业三大省级战略。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转型领域全产业链条发展,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策划包装推出一批战略性、可行性强的重大项目,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省内民营企业探索“抱团投资”模式,搭建民企联合投资平台,聚合民企资金,实行专业化运营,实现集腋成裘、转型发展。强化对民间投资的咨询服务,从企业发展战略、投资机会及项目选择、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调研及营销等方面开展全方位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农业厅、省工商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破除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隐性“壁垒”,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较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选择1-2个市或领域率先开展试点,形成示范并逐步推广。加快山西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PPP投资引导基金的投放支出进度。加强PPP项目监管,严禁以PPP名义举借政府债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12.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建设30个以上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各类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面向科研创新团队、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知识产权登记评估、产权登记、大数据等社会化服务,支持承接政府提供的法律、税收、工商管理等专业培训工作,根据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给予财政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3.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奖励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从2018年起,提高对“小升规”企业的奖励额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省级安排的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向民办众创空间和民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倾斜,倾斜比例要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

四、着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4.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以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市、县人民政府)

15.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用好中央授权地方自主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对工业企业实现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监管,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加大“乱摊派”治理力度,严禁强迫企业缴费参加指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6.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利用好国家批复我省的输配电价政策,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发售电价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范围外的价格全部由市场形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17.优化供地政策。在供应工业用地时,灵活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不同方式供地。引导工业用地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8.切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指导各市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实行农村户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19.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质押融资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广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贷款重组等方式,着力解决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网点设置、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还款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加快开发满足民营企业各种需求的信贷产品。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和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银税互动”、银信合作、银关合作等,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20.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发挥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广的优势,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互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适当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风险容忍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比例风险分担担保(再担保)业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21.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挂牌,通过IPO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进行融资。推广运用小微企业征信集合债、项目收益票据、永续票据、并购票据、绿色票据等创新债券品种。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扩大对民营项目的投资。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运营省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各产业基金,培育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其他各类基金,支持新的投资增长点不断涌现。(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

六、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

22.政府严格履行承诺。各级人民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对地方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地方人民政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3.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在制定出台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前,要征求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帮助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大市场,加大对适应国内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项目的投资力度,积极承接京津冀、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4.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服务机制。按照“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总要求,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与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级人民政府明确一个部门,牵头承担联系、指导、服务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职责。完善民营经济综合服务窗口工作机制,打造长效服务平台。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5.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若干措施,培育亲商、重商、安商、扶商的深厚土壤和浓厚氛围。把优秀企业家作为人才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在企业家中倡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倡导坚定信心、转型升级,倡导对标一流、追求卓越,倡导塑造形象、造福社会,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设优秀企业家队伍。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民营企业家的专业化、精准化培训,重点是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宏观经济形势、科技变革、产业发展趋势、先进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等,拓宽民营企业家视野,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26.加强产权保护。严格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实施方案》,依法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鼓励各地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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