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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19-00365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1-29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9〕90号 发布日期: 2019-11-30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19-00365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1-29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9〕90号
发布日期: 2019-11-30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9〕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妇女儿童健康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妇幼健康事业是重大的民生事业,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活幸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纲》),推动《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实施,切实提高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坚持妇幼健康事业的公益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通过解决制约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妇幼健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健康山西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在各地政府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的重要地位,科学布局、统筹规划,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支撑,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省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

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个体与群体相结合、中医与西医相结合,既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预防保健服务,又要做好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努力使广大妇女儿童既能看好病,又能不生病、少生病,真正实现从“以疾病为中心”到“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一)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我省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划,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2017﹞248号)要求,有计划地推进全省妇幼保健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逐步解决我省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举办妇幼保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支持力度。对已经列入中央及省级建设专项支持的建设项目,当地政府要在土地提供、资金配套、设备购置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对未列入中央及省级建设规划项目但基础设施落后的妇幼保健院,当地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建设,确保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达标。

(二)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按照《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扎实推进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加强省级妇幼保健院建设,在基础设施改善、重点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妇女儿童重大疾病保健、临床、科研能力与保健业务管理水平,使之真正成为全省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示范基地,在全省妇幼保健事业中发挥“龙头”作用。大力加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每个市都要按照国家要求建设1所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三级妇幼保健院。已经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市,要在建设发展用地、财政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持续发展;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市,要整合行政区内妇幼保健和医疗资源,规划建设标准化的妇幼保健院。重点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二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县级妇幼保健院建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要坚持因地制宜,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在全省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原则,通过评审推进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力争通过3~5年时间,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院全部达到三级标准、县级妇幼保健院力争达到二级标准。

(三)加强各级综合、专科医院妇科、产科和儿科建设。将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以及民营医院的妇科、产科和儿科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加大建设和支持力度,提高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能力。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负责的区域妇幼保健管理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和临床协作,强化业务协同和监管,共同做好辖区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工作。

(四)加强乡(镇)、社区、村级妇幼保健服务网底建设。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对村医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大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投入,确保有阵地、有人员、有能力落实好各项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大力加强妇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人才培养。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医教协同和医学教育改革。教育部门、省内医学院校要适应全省妇幼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要求,增加妇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等基层急需的妇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的招生规模,满足基层对实用型专业人才的需求。在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要加大基层妇幼卫生健康人才特别是儿科人才的培养力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倾斜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医师从事妇产和儿科专业。到2020年,每千分娩量助产士、每张产科床位产科医生分别达到6名、0.6名;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儿科医生达到0.69名。

(六)加强人才引进。各地要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等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妇幼保健人才引进政策,简化招聘程序,建立妇幼保健机构自主招聘机制,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采取提高工资待遇、提供安家补贴、适当降低“门槛”等多种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本地户籍的优秀人才到妇幼保健机构工作。对“双一流”重点院校的医学高材生及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专项招聘的方式予以引进。

(七)加强人才培训。研究制定全省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人才培训规划,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人才培训。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向国内外重点大学、医疗机构、研究机构选送高级访问学者的方式,培养妇幼保健和临床领军人才;通过举办短期进修、转岗培训等方式,培养妇幼保健和临床骨干人才;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对口技术帮扶指导等方式,提升基层一线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人才培训经费,重点加大产科、儿科人才培训经费投入。

(八)强化薪酬激励。妇幼保健机构内部薪酬分配,要优先向从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及实际从事临床的妇产、儿科、助产士专业人员倾斜,落实分配自主权。综合医院产科、儿科医务人员的绩效奖励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四、切实提升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能力

(九)强化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建立完善全省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规范标准,加强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配齐配强力量,提升救治能力,守住母婴安全底线。

(十)强化临床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强化临床诊疗功能,普遍设置床位,开展临床服务。已开展临床服务的,要积极拓展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坚持防治一体,促进保健与临床业务融合发展;对没有开展临床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相关临床业务,为开展保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十一)提升保健服务能力。适应广大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积极拓展延伸妇幼保健服务领域和内容。大力提升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月子中心、妇女儿童健康体检、儿童早期发展等服务项目。鼓励妇幼保健机构积极引进推广中医先进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妇幼保健服务。

(十二)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把妇幼健康信息网络建设作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全省人口信息和妇幼健康状况。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会诊、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为妇女儿童提供丰富、便捷、温馨、高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十三)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全省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协助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产科、儿科和新生儿科医疗质量安全。加强对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诊断技术的质量安全管理。

(十四)推进优质妇幼保健服务资源下沉。通过组建妇幼保健服务医联体、专科联盟和开展远程医疗、对口支援、业务托管等形式,促进优质妇幼保健服务资源下沉。鼓励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纵向联合,促进联合体内部通过远程会诊、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形式开展合作,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五、积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创新

(十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和绩效考核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在全省妇幼保健机构推广。各地要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定位和特点,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综合医改中积极稳步推进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整合型服务模式。对未纳入县域医疗集团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和建设管理模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并参照公立医院改革模式,享受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已经纳入县域医疗集团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单位法人资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主要负责人要进入县域医疗集团领导班子,并主要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保证县域内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以及财务收支独立核算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出租(借)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始终保持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坚守妇幼保健公益性服务的主阵地。

(十六)建立妇幼保健工作激励机制。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在核定任务、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将超收部分主要用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数量、服务质量、风险程度、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引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发展。

六、加强对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领导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两纲》《两规》要求,将妇幼健康摆上突出位置,纳入“健康山西”重要战略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逐项对照妇女儿童健康指标完成情况,加大领导、建设、管理和考核力度,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妇女儿童健康的各项目标任务。

(十八)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妇儿工委要把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妇幼健康事业的各项要求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要定期召开会议,开展督导考核,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九)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权属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和工程项目的监管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认真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才招聘、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大对妇幼保健事业发展财政支持的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省内医学院校制定妇幼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人才培养;医保部门负责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妇产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新增医疗保障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推进新技术应用和新业务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加强行业监管,扎实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推动妇幼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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