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1/2021-0012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3-02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政办发〔2021〕24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是否有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1/2021-0012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3-02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晋政办发〔2021〕24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主 题 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2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已设置的必须立即取消。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盗和倒卖。
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炸药和电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须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第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入库、保管、发放、清退、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专人当班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清点、核对、记录品种和数量后当班清退。
第五条 矿山企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并由专人、专用车辆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上下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等人员集中时间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滞留。民用爆炸物品井下运送所经过的区域不得动火、吊装和爆破作业。
第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落实动火作业规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第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实施爆破。严禁无爆破资质的作业单位、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作业人员实施爆破。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日印发
主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400000045晋ICP备12000773号-1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0691号
微信
微博
移动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