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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16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3-30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16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3-30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科学高效地做好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及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见附件3)。

2.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省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专家技术组、人员疏散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工作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灭火救援组

组  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相关市消防救援支队、专职消防队、社会救援力量,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火情侦察,掌握火场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救人、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2.3.3 专家技术组

组  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3.4 人员疏散组

组  长: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武警山西省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摸排、疏散、转移受火灾威胁的人员。

2.3.5 医学救护组

组  长:省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卫健委,市、县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省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3.6 社会稳定组

组  长: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武警山西省总队,市、县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案件侦破、遇难人员身份识别等工作。

2.3.7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8 宣传报道组

组  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9 环境监测组

组  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对火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为事故处置提供准确依据;当现场发生环境污染时,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

2.3.10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受灾人员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社会面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督和检查。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社会面网格化火灾风险防控体系,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扩大监管覆盖面,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4.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公安、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利用城市治安防控、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加强火灾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响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火灾信息和预警发布机制,定期公告火灾信息及形势研判情况,在重点防火季节及时预警,对火灾多发的区域行业及时警示,针对国内外突出火灾及时通报,提示风险、提早防范。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接到火灾报警后,事发地消防救援支队应当根据火灾等级,按规定立即报告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消防救援总队接到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5.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救援支队应当迅速调派人员和车辆装备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事发地市、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指派相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5.3 省级响应

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火灾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场态势和舆情变化,实施远程指挥,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5.3.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灭火救援进展情况,实施远程指挥,根据需要就近调派增援力量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5.3.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宣布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2)省指挥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省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组织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工作。

(3)指挥、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灭火救援工作创造条件。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加强火场周边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撤离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及所需的灭火剂、装备、物资等。

(6)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加强对火场周边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5 响应调整

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灭火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6 响应结束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一级、二级响应由省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队伍、信息、通信、物资、经费、医疗、交通、技术等资源,全力保障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抚恤、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工作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灭火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附 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

   1.省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省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火灾事故分级

   4.省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附件1-4.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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