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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22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5-09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42号 发布日期: 2021-05-10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22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5-09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42号
发布日期: 2021-05-10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 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 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 计划项目分类

第六条 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第七条 计划项目包括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和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四大类。按需设置二级子专项。

第八条 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汇聚全球科技创新资源,主要对接国家战略需求,重点解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全省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重点解决面向全省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是指解决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基础性科学问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产业发展类和自由探索类。

第十一条 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是指按照一流创新生态建设需求重点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以下9个子专项:

(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服务大科学装置、国家级与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

(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服务我省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六新”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支持方式结合。

(三)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服务重大创新战略问题、重大政策设计等研究,支持智库发展,为转型发展和创新生态建设提供决策支撑。

(四)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服务“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国别科技合作,服务与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重点高校科技合作。服务省部会商、厅市会商事项落实。

(五)创新人才团队专项。服务高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及青年科技人才等的使用、培养和引进。

(六)创新服务专项。服务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园区建设,用于“创新券”。组建各类联合基金。

(七)科技奖补专项。服务科技奖奖励、科技创新政策奖补、国家项目奖补和配套。

(八)科技金融专项。服务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九)科普宣传专项。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技政策宣传。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实行分段负责、相互制约、全程监督、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任科技项目专员,明确科技项目专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责任。

科技项目专员在提出产业发展技术路线、遴选项目单位和人才团队、指导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与全程服务等各关键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是计划项目管理“首位”责任人。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的运行机制分为非常态化项目和常态化项目两类。

第十五条 非常态化项目,是指科技创新特别需求或省委、省政府紧急科技任务,无法纳入年度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确定。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主动设计凝练项目。

(二)快速立项。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组织答辩论证会进行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议,报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定,确定立项。

(三)经费保障。经费单列,专拨专管专用。

(四)动态跟踪。科技项目专员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刹车”)建议。

第十六条 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广泛调研,提出或面向社会、产业、企业征集汇总项目需求清单。

(二)专家论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内外行业权威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由科技项目专员综合确定重点攻关项目。

(三)张榜发布。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具体技术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助额度、企业配资额度等,形成榜单,面向国内外公开张榜或定向委托。

(四)揭榜磋商。揭榜方主动与需求方对接,达成双方认可的共识,签署初步合作协议。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拟中榜名单进行公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发布公告。

(五)资源配置。科技项目专员统筹人才、平台、资金等要素,并对接创投等金融市场化机构,对揭榜项目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六)跟踪服务。科技项目专员对揭榜项目终身负责,全程跟踪服务计划项目实施,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刹车”)建议。

(七)结题验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实施需求企业验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

第十七条 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也可采取“赛马”制等其他方式。

主要面向全省发布申报通知,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项目凝练、专家论证、资源配置、跟踪服务、结题验收环节参照科技重大专项实施。

第十八条 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与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一体凝练,同步发布,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跟踪服务,其他流程参照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实施。

(二)自由探索类项目主要聚焦科技前沿,不预设方向,自由申报,主要流程参照前款实施。

第十九条 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各子专项,围绕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布局,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立项或实施。

(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科技合作交流专项、创新人才团队专项、科技金融专项等项目需求,由科技项目专员围绕产业创新需要提出,按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二)奖补类专项根据相关政策直接给予补助。

(三)其他服务类专项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配。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时限完成并结题验收。出现下列情形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变更、终止申请,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实施,或按程序强制终止或撤销。

(一)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或项目经费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二)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终止;

(三)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按任务书约定等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必须停止执行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等程序另行细化规定。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工作,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健全服务机制,组织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专员全程跟踪服务计划项目实施,及时处理相关产业领域重大应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科技应对工作,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刹车”)建议,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科研经费,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科技报告和绩效评价等所需材料,做好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做好过程监管、落实承诺配套经费、受托开展项目验收结题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计划项目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方面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范围、监管责任、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计划项目相关实施细则和各类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2016年4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7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2号)中的《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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