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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26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6-11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52号 发布日期: 2021-06-15
是否有效: 废止失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26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6-11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52号
发布日期: 2021-06-15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2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省、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财政安排33亿元专项资金,向每市拨付3000万元,作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各市应按«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落实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的配套资金。

  鼓励各市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经省金融办批准后,采取合作方式在各市间调配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第六条 省金融办负责制定完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汇总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推动审计整改,督促指导各市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应急周转资金规范化使用效率。

  第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应急周转资金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筛选承办主体,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方案,明确准入标准,制定支持目录,建立内控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市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为市属金融或类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承办主体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九条 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十条 各市金融办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承办主体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提出应急周转保障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发放。经各市金融办备案后,由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从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八条 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专用户。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承办主体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承办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当地市金融办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金融办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季报送季度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全年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省、市金融办牵头做好相应层级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市金融办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市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占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

  (一)相关税费;

  (二)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直接经办人员工资;

  (三)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二十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


第七章 终 止

  第二十七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省、市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金融工作领导组印发的《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晋金组发〔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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